为进一步加大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公开透明,更大限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浙江省统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浙江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浙江省行政中心二号院
联系电话:0571-81050630、87052784
传真号码:0571-87052934
邮编:310005
电子邮箱:tjj.tjj@zj.gov.cn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二、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及分类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 名称(标题) | 内容概述 | 生成日期 |
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18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名称(标题)
名称(标题)是指信息的标题。
3、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
4、生成日期
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后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渠道为:浙江省统计局网站(http://tjj.zj.gov.cn/)、浙江省统计局政务新媒体平台(“浙江统计”微信公众号、“浙江统计”新浪微博)。
本机关还通过省主要新闻媒体、平台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可通过网上申请、现场申请、信函申请三种渠道。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省统计局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浙江省行政中心二号院509室
联系电话:0571-81050630
传真号码:0571-87052934
邮编:310005
电子邮箱:tjj.tjj@zj.gov.cn(本邮箱不直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按照下述申请方式办理。)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为14:30-18:00)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网上申请,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统计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邮寄。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浙江省统计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答复处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不予公开范围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