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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30000727183266J/2024-00142 主题分类: 统计
发布机构: 省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4-03-22
文  号: 浙统〔2024〕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浙江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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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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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统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浙江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2日


浙江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职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统计专业人员级别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取得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可依据本《条件》中相应学历、资历和业绩等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档次)。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三、评审条件

第五条  统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

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取得统计及相近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主持设计2项省级以上或3项地市级以上综合性统计调查方案并成功实施;或主持实施5次地市级以上大型统计调查。

(二)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

(三)主持完成统计工作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3次以上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在全省范围内主持大型统计调查工作期间,或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

(五)从事统计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七)发挥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基层和中青年统计业务骨干统计专业技术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教育、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八)在主持指导本行业、本单位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在综合考评中被省(部)级部门评为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统计调查项目,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 2次以上或市(厅)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3次以上的奖励;或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入选省(部)级行业人才库。

第六条  统计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撰写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取得统计及相近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统计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总计不少于10万字)。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及以上。

(三)主持完成能有效应用的统计研究成果。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统计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统计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统计研究报告、统计项目报告、统计行业标准、统计发展规划等代表作3篇及以上。

四、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件》为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和专家举荐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通过工作经历、业绩成果、专业水平等多种角度作出综合评价。

第八条  取得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下列业绩之一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设计1项国家级统计调查方案、统计制度标准或完成1项国家级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在统计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

(二)参加全国统计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训班并毕业。

(三)参加全国统计建模大赛并获得一等奖。

(四)申报时在“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对长期外派在艰苦边远地区(援疆、援藏、援青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十条   本《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健全和完善统计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统计专业人才能力素质提升,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符合统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制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专业人员活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为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全省范围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职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

三、实施内容

(一)建立评审委员会。独立设置正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统计教育发展中心,负责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广泛吸纳统计、会计、经济等领域专家进入专家库。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机关纪委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二)优化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对学术造假、申报材料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以用为本,依据统计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研究成果为衡量指标,注重考察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实际贡献和创新成果,制定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三)健全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统计专业人才的标志性业绩和成果;在申报条件上,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统计专业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在评审方式上,采用以材料评审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评价统计专业人才。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统计局、省人力社保厅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和程序,建立由统计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委专家库。

(二)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要求准备相应评审材料,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并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等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省、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核实和推荐,逐级报送至评委会审核。

4.评前准备。评委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统计局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结果、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委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及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根据评价标准和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评委会根据学科评议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由省统计局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

(三)其他要求。

1.加强统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统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统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创新和丰富统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统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2.坚持以用为本。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专业人员,实现评价结果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不断壮大优化统计专业人才队伍。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参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工作人员、评委专家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从事评审工作资格,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化评审服务。加强统计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提升信息化水平,开展职称申报、审核、评审一站式服务。简化申报证明材料,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减轻申报人员负担。

(三)认真总结完善。评委会办公室要针对评审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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