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54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22-00494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2-05-11 |
文 号: | 浙统提〔2022〕2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22-00494
统计
省统计局
2022-05-11
浙统提〔2022〕2号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54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1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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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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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提案541号《关于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向国家统计局汇报和沟通,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提案中提出“建议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折标系数应以当量值(1.229吨标煤/万千瓦时)核算,或在新上项目及能源‘双控’考核时允以扣除。”目前国际能源署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现行统计方法中,能耗总量包括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和可再生能源消耗,我国现有能耗总量统计方法与国际上通行做法基本一致且全国统一。根据国家能源统计制度,在计算等价能耗时电力消费折标系数统一采用等价值。国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因此,可从考核制度设计上形成有利于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统计部门将积极配合考核主管部门按照考核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测算和提供等工作。
联 系 人:张朝英(省统计局能源和环境统计处)
联系电话:0571-87053510
传 真:0571-87052984
邮 编:310005
浙江省统计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