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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1-08-23 15:46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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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共三项)

(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5.《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6.《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用以证明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7.《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5.《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二)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六)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6.《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39项,项目名称: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实施主体: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二、行政监督(共三项)

(一)统计监督检查(稽查)

法律依据:

1.《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统计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3.《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4.《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6.《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7.《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委托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8.《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

(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统计人员正当权益;

(四)表彰模范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9.《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范围是:

(一)填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二)制发统计调查表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审查、批准或备案;

(三)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权限统一管理;

(四)公布统计资料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核定和批准;

(五)管理、使用、公布统计资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六)调动统计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意见或征得同意;

(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等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八)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10.《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在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时,有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检查的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统计检查人员在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件。

11.《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表催报单》,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答复或报送统计资料。

1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1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涉外调查事后监管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后监管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共一百三十八项)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共两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共两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共两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共四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共二十五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共三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共八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共三十一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共十四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共四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共三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十三)涉外调查机构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四)涉外调查机构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

(十五)涉外调查机构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共六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

(十六)涉外调查机构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

(十七)涉外调查机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十八)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

(十九)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

(二十)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共两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二十一)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

(二十二)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

(二十三)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

(二十四)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

(二十五)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共两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

(二十六)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共两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二十七)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共四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

(二十八)涉外调查机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共三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十九)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共两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共四项)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三十一)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共三项)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

(三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共两项)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行政强制(共一项)

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三项)

(一)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法律依据:

1.《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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