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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30000727183266J/2021-21248 主题分类: 统计
发布机构: 省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1-07-28
文  号: 有 效 性: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发布时间:2021-07-28 10:01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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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浙江省统计局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办事指南

权力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法定期限90工作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90工作日
实施机关浙江省统计局咨询电话0571-87053279
责任处(科)室统计执法监督局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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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省行政中心2号院(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318号)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办理时间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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