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浙江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04 15:37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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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6〕58号)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着力打造法治统计、服务型统计。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统计工作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的综合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分析、统计公报、统计年鉴,专项调查、大型普查等资料;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浙江省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向本局申请公开省统计局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本局在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审查及流程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实行保密审查。
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局信息保密审查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局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职责,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审批流程:拟发布的政府信息须通过局办公自动化(OA)系统逐级审批同意。拟稿人对是否涉密(敏)进行初审,提出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及公开范围(OA、内网、外网)的初审意见,按层级逐级审批,涉密信息解密发布需纸质审批,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发布信息,对于符合对社会公开条件的政府信息,以局政府网站为主要形式予以公开。
(一)统计数据、资料:部门(单位)审核→综合处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发布。
(二)其他政府信息:部门(单位)审核→办公室审核(涉及局领导活动的和其它重要资料报局领导审签) →发布。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解密程序予以审核后,再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敏)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敏)处理,采取涉密(敏)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方式:
(一)局政府网站;
(二)局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含小程序)、钉钉、短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省主要新闻媒体、平台。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具体参照《浙江省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在公开前,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局内不同部门(单位)的,在公开前,主办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对当年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统计局、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纪委省监委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