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关于省政协提案570号的会办意见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19-2222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19-04-09 |
文 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19-22223
省统计局
2019-04-09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省政协提案570号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9-04-09 16:49
来源: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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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提案570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抵扣能耗和建立高耗能产业试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向国家统计局汇报和沟通,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在年度用能指标中抵扣问题。
目前国际能源署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现行统计方法中,能耗总量既包括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也包括可再生能源消耗,如水电、风电、潮汐能、海洋能、太阳能光伏、地热能和太阳能聚热等用于发电和供热的可再生能源。我国现有能耗总量统计方法与国际上通行做法基本一致,且全国统一。因此,从统计角度,无论是可再生能源还是不可再生能源均属于能源、资源的消耗,不应从能源消费总量中抵扣。实际上,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能耗总量时,应该既包括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也包括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同时用可再生能源的占比反映该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程度。至于能源双控考核工作中可再生能源是否抵扣年度用能指标,由考核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确定,统计部门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测算工作 。
二、关于谷电的能耗计算与峰电区别对待或不列入能耗考评问题。
与上述问题类似,从统计角度,无论是峰电还是谷电,均是能源消费总量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于在能源双控考核工作中是否区别对待或不列入,由考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统计部门将做好配合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在此感谢政协委员对能源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衷心希望在今后工作中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池照(省统计局能源与环境处)
联系电话:0571-87052779
传 真:0571-87056429
邮 编:310025
浙江省统计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