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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时间:2018-06-25 10:17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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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省统计局作出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行政许可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统计部门对统计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

(三)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四)统计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检举统计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统计系统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浙江省统计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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