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的依据?
答:依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满一年的跨省分支机构首次入库能否直接申请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答:不可以。《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必须“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
三、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应由谁向谁提出申请?
答: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需由跨省分支机构所在市统计局向省统计局设管处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见附件《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参考如下内容出具证明材料
**公司是本单位的跨省分支机构,若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视同法人单位统计,自审批通过之日起,本单位统计数据不再包括该分支机构数据,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将“同期数”调整为与“当期数”一致的口径,同时分支机构在开始报送数据之月起,将上级法人单位分劈的“同期数”随同“当期数”一并报出。
署名应为上级法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五、对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审批的申报对象有何限制?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目前只允许企业一套表内的调查单位进行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