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统计制度 > 规定标准

城乡划分问题解答1

发布时间:2013-08-01 16:21

来源:省统计局

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1.如何确定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

  答:以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认定该区域的性质为准。例如,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认定该区域为工业园区,则为类似居委会;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认定该区域为农业示范区,则为类似村委会。

  2.村级代码为400499500599的村级单位,村级属性是否要对应89

  答:没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类似居委会、类似村委会是以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认定为编码依据,而特殊地域是根据常住人口和从事非农产业人员判定。例如,政府认定该区域是农场,在发展过程中,常住人口可能达到3000人,从事非农产业人员也超过70%,则该农场村级属性为8;如果该农场的发展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则村级属性为9

  3.空壳村级单位是否要编制区划代码和划分城乡?

  答:对于空壳村级单位,如果民政部门不认可,一律不编制区划代码;如果民政部门认可(或未注销的),则按照原代码编制。关于城乡属性,凡编制区划代码就应划分城乡,如果因扶贫、建水库等原因造成的空壳村级单位,属性判别编9;如果因城市开发建设等原因造成的空壳村级单位,属性判别为8

  4.政府驻地迁移,如何判断城乡属性?

  答:政府驻地迁移,按以下方法判断城乡属性:

  (1)政府驻地迁移,新驻地城乡属性为1

  (2)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的实际建设与新驻地相连接,原驻地按连接处理;

  (3)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的实际建设与新驻地不连接,则原驻地与新驻地的城乡属性同编1

  5.虚拟村级单位的名称是否要保留上级单位的名称?

  答:是。虚拟村级单位在名称上除需增加“虚拟社区”、“虚拟生活区”字样外,还应保留上一级(乡级)单位的名称。

6.当地民政部门掌握的区划、名称与上级民政部门不一致,以谁的为准?

  答:当地民政部门与上级民政部门所掌握的区划、名称不同,应主动与民政部门协商、沟通。乡级区划和名称以省民政部门的为准;村级区域和名称以当地民政部门的为准。

  7.村级单位名称已沿用多年,而民政部门还用旧名称,以谁的为准?

  答:村级单位的名称已使用多年,而民政部门还用旧名称,应与民政部门协商解决。如果民政部门不作变动,可以村级单位公章的名称为准;如果公章仍使用旧名称,则以民政部门的名称为准。

  8.乡级单位与外区域政府驻地连接,如何编乡级属性代码?

  答:乡级单位只考虑是否与本区域的政府驻地连接,不考虑是否与外区域政府驻地连接。

  9.对开发区、工矿区等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需要哪些条件?

  答:对开发区、工矿区等机构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应掌握以下三个原则:

  (1)该区域是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2)该机构有自己管辖的实际区域;

  (3)该机构行使政府的部分职能,管理区内的居民或村民。

  10.开发区、工矿区等的地域民政部门认可,但名称不同,采用哪个名称?

  答:民政部门认可开发区、工矿区等的地域,但名称不同,按照民政部门的名称划分。

  11.飞地如何编制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

  答:飞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不重不漏为原则,由属地和在地两家协商一致后编制;飞地的城乡属性代码原则上随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政府驻地不在本区域,不对驻地编属性代码,而是选择虚拟政府驻地并编制属性代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