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知识测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09-155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09-05-21 |
文 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09-15550
省统计局
2009-05-21
关于组织开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知识测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1 11:15
来源:省统计局
来源:
访问次数: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各市、县(市、区)统计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省地方统计调查局:
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统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统计人员既是这部规章的执行者,也是这部规章责任追究的主体,贯彻落实好《处分规定》,必须以强化统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基本要求。根据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一、参加测试对象
省、市、县(市、区)统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全体统计人员,乡镇(街道)统计人员。
二、测试内容与形式
这次测试的内容为《处分规定》。测试采取开卷形式,要求参考人员独立完成。
三、测试时间、试题及组织方式
测试时间定于6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级统计局、省级各有关部门自行确定。试题挂在省统计局内网网站和外网网站上。本次测试按照以块为主、适当集中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统计局负责组织本局及同级政府部门统计人员的测试,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在杭所属单位统计人员的测试,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测试。对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参加测试的,要限期补考,确保全省各级统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统计人员参考率达到100%。
四、阅卷及其他有关事项
各地测试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测试的统计局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阅卷,同时填写《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统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次测试的组织工作,领导带头,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参试人员,确保这次测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处分规定》知识测试成绩登记表
2.《处分规定》知识测试组织情况表
浙江省统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处分规定》知识测试成绩登记表
填报单位: 统计局(盖章)
姓 名 | 成 绩 | 姓 名 | 成 绩 | 姓 名 | 成 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