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09-1554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09-05-12 |
文 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09-15548
省统计局
2009-05-12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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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发改委(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8〕158号)(以下简称三部委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投资项目信息抄送制度是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围绕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政策,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制度,促进部门信息共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与统计的重要依据,抓准、抓全投资项目是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工作作为全面、客观、快捷地反映我省扩大内需成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确保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服务。
二、加强领导,各负其责,认真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三部委文件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各负其责,落实到人,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1.建立“分级负责”的投资项目信息抄送制度。要建立省、市、县“分级负责”的三级投资项目信息抄送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制度的实施。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各部门抄送的资料逐步建立投资项目信息抄送库,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2.实施“项目属地原则”信息抄送。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经贸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将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和施工许可登记资料抄送给统计部门。“项目属地原则”是指无论项目的审批机关是哪一级别,只要项目的归属地在本地,就属于本地信息抄送的范围。
3.建立信息抄送反馈与上报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三部委文件规定,做好信息抄送反馈与上报工作。
一是信息抄送横向反馈。信息抄送库中有关项目信息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同级发改、经贸、建设部门反馈。具体的反馈方式由当地发改、经贸、建设部门和统计局协商确定。
二是信息抄送下级反馈。上级统计部门信息抄送库的信息要向下级统计部门反馈,为下级统计部门核查项目提供方便,减轻基层压力。
三是信息抄送纵向上报。根据三部委文件规定,下级统计部门要将信息抄送库上报上级统计部门。
4.信息抄送方式。为提高工作效率,信息抄送的方式原则上采用网络邮件方式。各级统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改、经贸和建设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投资项目信息抄送方式的规范化管理。发改、经贸、建设等部门要按照三部委文件“附表1”和“附表2”的指标和格式定期进行录入整理,也可“随办随录”防止信息遗失。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信息抄送时间。根据三部委文件规定,信息抄送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投资项目和施工许可的管理信息都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抄送。发改、经贸、建设部门在每月5日之前将录入整理好的上月项目信息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县级统计部门8日前、市级统计部门10日前将整理汇总的项目信息抄送库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并及时反馈给同级发改部门、经贸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信息抄送内容。根据三部委文件规定,信息抄送内容主要是文件规定的“附表1”的14个指标和“附表2”的15个指标。各地也可以对抄送内容进行增加,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用地、规划、环保许可等行政记录。
7.信息资料入库方式。国家统计局将在投资信息管理与监测系统数据处理平台上开发信息资料抄送库软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自行设计、开发软件,以满足信息抄送、审核、汇总、上报和反馈的功能。各地在资料抄送软件的设计、开发上要注意入库资料项目编码的唯一性,以保证抄送信息库与统计项目库可以进行比对和分析。
省统计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经信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
浙纪发〔2009〕17号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各地、各部门对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 江 省 监 察 厅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2009年5月5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纪办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促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惩处和预防统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模范作用。要将《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努力提高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处分规定》,进一步加强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一要严格依法依纪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依照《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于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以及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顶风作案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按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强大合力。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之间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的案件,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对需要由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三要把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体制机制结合起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功夫,逐步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要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统计、依法行政教育,积极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防范权力与利益挂钩,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基础。
各地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办 公 厅
国 家 统 计 局 办 公 室
20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