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08-20220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08-03-18 |
文 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08-20220
统计
省统计局
2008-03-18
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发布时间:2008-03-1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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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省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国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20万人,填报普查表1581.25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省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农普办部署,我省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一是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省抽选了2700余户住户进行再次访问,并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随机抽选了1300个普查小区的住户普查表、单位表、村表和乡表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应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06%,原始数据差错率0.11%。数据质量达到国务院农普办规定的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农普办和浙江省统计局现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486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461个,镇754个,街道264个,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7个;33388个村级组织,其中32979个村,338个居委会,71个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908.94万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889.46万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608.96万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31.5%。全省共有农业产业活动单位4.15万个,其中未注册单位1.06万个。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数量(万户) | 比重(%) | 数量(万个) | 比重(%) | |
合计 | 608.96 | 100.0 | 4.15 | 100.0 |
按行业分 | ||||
农作物种植业 | 482.63 | 79.3 | 0.61 | 14.7 |
林业 | 67.63 | 11.1 | 1.84 | 44.4 |
畜牧业 | 45.36 | 7.4 | 0.19 | 4.5 |
渔业 | 11.85 | 1.9 | 1.04 | 25.0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1.50 | 0.2 | 0.47 | 11.4 |
按地区分 | ||||
浙东北 | 321.33 | 52.8 | 1.94 | 46.7 |
浙西南 | 287.63 | 47.2 | 2.21 | 53.3 |
2.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省农业从业人员509.66万人,其中,男性占51.8%,女性占48.2%。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0.7%,21-30岁占4.9%,31-40岁占15.4%,41-50岁占26.0%,51岁以上占53.0%;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15.2 %,小学占55.8 %,初中占26.0 %,高中占2.9%,大专及以上占0.1%。
表2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万人) | 509.66 | 241.14 | 268.52 |
农业从业人员性别构成(%) | |||
男 | 53.4 | 51.2 | 55.3 |
女 | 46.6 | 48.8 | 44.7 |
农业从业人员年龄构成(%) | |||
20岁以下 | 0.7 | 0.6 | 0.8 |
21-30岁 | 4.9 | 3.5 | 6.1 |
31-40岁 | 15.4 | 12.5 | 18.0 |
41-50岁 | 26.0 | 25.6 | 26.4 |
51岁以上 | 53.0 | 57.8 | 48.6 |
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 | |||
文盲 | 15.2 | 13.8 | 16.5 |
小学 | 55.8 | 58.9 | 53.0 |
初中 | 26.0 | 24.5 | 27.4 |
高中 | 2.9 | 2.8 | 3.0 |
大专及以上 | 0.1 | 0.1 | 0.1 |
3.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省在村级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共有农业技术人员19.24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有3.70万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0.22万人、2.88万人和16.14万人。
表3 农业技术人员数量
单位:万人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合计 | 19.24 | 7.72 | 11.52 |
初级 | 16.14 | 6.57 | 9.57 |
中级 | 2.88 | 1.04 | 1.84 |
高级 | 0.22 | 0.12 | 0.10 |
4.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2006年末,全省大中型拖拉机1.64万台,小型拖拉机8.37万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0.31万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3.35万台,联合收割机0.82万台。
表4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万台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大中型拖拉机 | 1.64 | 0.82 | 0.82 |
小型拖拉机 | 8.37 | 4.96 | 3.42 |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 0.31 | 0.17 | 0.14 |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 | 3.35 | 1.80 | 1.56 |
联合收割机 | 0.82 | 0.48 | 0.34 |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53.2%,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45.4%,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4%和0.7%。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0.5%,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为36.3%。
表5 农业机械使用情况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占耕地面积的比重: | |||
机耕面积 | 53.2 | 61.4 | 41.3 |
机电灌溉面积 | 45.4 | 57.6 | 27.9 |
喷灌面积 | 0.4 | 0.3 | 0.5 |
滴灌渗灌面积 | 0.7 | 0.4 | 1.1 |
占播种面积的比重: | |||
机播面积 | 0.5 | 0.4 | 0.7 |
机收面积 | 36.3 | 42.6 | 26.5 |
5.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省温室面积为0.80千公顷,大棚面积29.40千公顷,中小棚面积6.74千公顷。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27.89千公顷,食用菌3.98千公顷,水果14.62千公顷,园艺苗木2.22千公顷。
表6 设施农业情况
单位:千公顷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温室面积 | 0.80 | 0.36 | 0.44 |
大棚面积 | 29.40 | 12.55 | 16.85 |
中小棚面积 | 6.74 | 3.46 | 3.29 |
温室和大棚中主要作物种植面积: | |||
蔬菜 | 27.89 | 18.15 | 9.74 |
食用菌 | 3.98 | 0.40 | 3.59 |
水果 | 14.62 | 5.52 | 9.10 |
园艺苗木 | 2.22 | 1.57 | 0.65 |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为全省1215个乡镇和33317个村级区域。
1.交通、道路
2006年末,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84.5%,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83.4%。
2006年末,97.6%的村和88.7%的自然村通公路。76.3%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66.4%的村村内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58.3%的村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60.0%的村有列入“乡村康庄”工程改造的乡村公路。
表7 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单位:%
全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通公路的村 | 97.6 | 99.6 | 96.6 |
通公路的自然村 | 88.7 | 96.5 | 80.6 |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 |||
水泥路面 | 76.3 | 68.5 | 80.6 |
柏油路面 | 15.5 | 28.5 | 8.3 |
沙石路面 | 6.7 | 2.8 | 8.8 |
砖、石板路面 | 0.2 | 0.1 | 0.2 |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 |||
水泥路面 | 66.4 | 72.5 | 63.1 |
柏油路面 | 3.3 | 7.7 | 0.9 |
沙石路面 | 24.8 | 18.4 | 28.3 |
砖、石板路面 | 1.2 | 0.6 | 1.5 |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 58.3 | 66.2 | 53.9 |
2.电力、通讯
2006年末,99.0%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75.2%的乡镇有邮电所;100%的村和99.6%的自然村通电;99.4%的村和95.6%的自然村通电话。
表8 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 | 99.0 | 98.7 | 99.2 |
有邮电所的乡镇 | 75.2 | 96.2 | 61.8 |
通电的村 | 100.0 | 100.0 | 100.0 |
通电话的村 | 99.4 | 100.0 | 99.0 |
通电的自然村 | 99.6 | 100.0 | 99.1 |
通电话的自然村 | 95.6 | 99.6 | 91.3 |
3.文化教育
2006年末,14.8%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37.0%的乡镇有公园。
76.4%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70.1%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58.7%的村从“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中直接受益。99.0%的村和95.7%的自然村能接收电视节目,91.2%的村和86.8%的自然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1.5%的村能接收广播节目,77.8%的村安装了有线广播,77.4%的村能用ADSL、LAN等宽带方式上网,85.1%的村开通农民信箱。30.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30.3%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1.8%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74.6%的村有老年活动室,22.0%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9 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 | 14.8 | 21.3 | 10.7 |
有公园的乡镇 | 37.0 | 58.3 | 23.4 |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 86.7 | 93.5 | 82.4 |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 99.0 | 99.7 | 98.6 |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 91.2 | 98.5 | 87.1 |
能用ADSL、LAN等宽带方式上网的村 | 77.4 | 91.6 | 69.6 |
开通农民信箱的村 | 85.1 | 95.0 | 79.7 |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 30.2 | 38.8 | 25.5 |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 30.3 | 40.5 | 24.8 |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 21.8 | 33.8 | 15.2 |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 22.0 | 30.5 | 17.3 |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 95.7 | 99.3 | 91.9 |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 86.8 | 97.7 | 75.5 |
4.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754个镇中,83.4%的镇实施集中供水,30.6%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83.8%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53.0%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38.3%的村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中直接受益,61.9%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9.0%的村有沼气池,47.1%的村有公共厕所。
表10 有卫生处理设施的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实施集中供水的镇 | 83.4 | 92.5 | 73.8 |
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 | 30.6 | 37.7 | 23.2 |
有垃圾处理站的镇 | 83.8 | 87.6 | 79.8 |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 53.0 | 71.5 | 42.8 |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 61.9 | 86.0 | 48.7 |
有沼气池的村 | 9.0 | 8.1 | 9.4 |
5.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99.5%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77.0%的乡镇有敬老院。
67.1%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49.8%的村有卫生室。51.2%的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
表11 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及人员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有医院、卫生院的乡镇 | 99.5 | 100.0 | 99.2 |
有敬老院的乡镇 | 77.0 | 94.3 | 65.9 |
按村到医院、卫生院的距离分 | |||
1公里以内 | 10.2 | 10.9 | 9.8 |
1-3公里 | 56.9 | 59.1 | 55.6 |
4-5公里 | 15.5 | 15.5 | 15.5 |
6-10公里 | 11.8 | 10.8 | 12.4 |
11-20公里 | 4.8 | 3.4 | 5.6 |
20公里以上 | 0.8 | 0.3 | 1.1 |
有卫生室的村 | 49.8 | 64.0 | 42.0 |
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 | 51.2 | 66.3 | 42.9 |
6.金融商业机构与市场建设
2006年末,62.4%的乡镇有综合市场,37.6%的乡镇有专业市场,28.4%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12.0%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86.2%的乡镇有储蓄所。
35.5%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44.7%的村有“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放心店。
表12 有金融商业机构、市场的乡镇或村比重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有综合市场的乡镇 | 62.4 | 88.0 | 45.9 |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综合市场的乡镇 | 29.7 | 47.8 | 18.1 |
有专业市场的乡镇 | 37.6 | 47.8 | 31.1 |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的乡镇 | 18.4 | 25.1 | 14.2 |
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 28.4 | 35.2 | 24.1 |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 12.0 | 16.8 | 8.9 |
有储蓄所的乡镇 | 86.2 | 99.2 | 77.8 |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 35.5 | 48.0 | 28.6 |
有连锁超市放心店的村 | 44.7 | 65.4 | 33.4 |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为全省33317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居住1年以上的889.46万户家庭户。
1.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75.46平方米。99.0%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780.54万户,占87.8%;拥有2处住宅的93.74万户,占10.5%;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5.91万户,占0.7%。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758.55万户,占85.3%;居住平房的129.00万户,占14.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1.91万户,占0.2%。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和砖木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535.63万户,占60.2%;砖木结构的275.86万户,占31.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51.92万户,占5.8%;其他结构的26.05万户,占2.9%。
表13 住房面积与构成
单位:%
全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 | 175.46 | 194.35 | 134.45 |
按拥有自己住宅数量分的住户构成 | |||
拥有1处住宅 | 87.8 | 89.1 | 86.4 |
拥有2处住宅 | 10.5 | 9.4 | 11.7 |
拥有3处以上住宅 | 0.7 | 0.6 | 0.7 |
按住房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 |||
楼房 | 85.3 | 87.7 | 82.8 |
平房 | 14.5 | 12.2 | 16.9 |
其他 | 0.2 | 0.2 | 0.3 |
按住房结构分的住户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5.8 | 4.1 | 7.6 |
砖混 | 60.2 | 70.0 | 50.2 |
砖木 | 31.0 | 23.3 | 38.9 |
其他 | 2.9 | 2.6 | 3.3 |
2.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741.33万户,占83.4%。527.29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59.3%;95.18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10.7%;206.66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3.2%;38.58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4.3%;16.50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1.9%;5.2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0.6%。有7.99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0.9%。
表14 饮用水情况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使用管道水住户的比重 | 83.4 | 90.6 | 75.9 |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住户构成 | |||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 59.3 | 73.2 | 45.1 |
深井水 | 10.7 | 5.2 | 16.4 |
浅井水 | 23.2 | 15.3 | 31.4 |
江河湖水 | 4.3 | 3.9 | 4.8 |
池塘水 | 1.9 | 2.0 | 1.7 |
其他水 | 0.6 | 0.6 | 0.6 |
获取饮用水困难住户的比重 | 0.9 | 0.3 | 1.6 |
3.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气、天然气。其中,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519.72万户,占58.4%;主要使用柴草的350.74万户,占39.4%;使用其他能源的19.01万户,占2.2%。
表15 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柴草 | 39.4 | 39.1 | 39.8 |
煤气、天然气 | 58.4 | 59.9 | 56.9 |
其他 | 2.2 | 1.0 | 3.3 |
4.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515.54万户,占58.0%;使用旱厕的85.07万户,占9.6%;使用简易厕所的288.85万户,占32.5%。
表16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水冲式厕所 | 58.0 | 64.5 | 51.3 |
旱厕 | 9.6 | 7.0 | 12.2 |
简易厕所 | 32.5 | 28.6 | 36.5 |
5.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15.3台、固定电话72.3部、手机114.7部、电脑10.2台、摩托车40.8辆、生活用汽车7.4辆。
表17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 位 |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彩电 | 台/百户 | 115.3 | 127.7 | 102.6 |
固定电话 | 部/百户 | 72.3 | 81.5 | 62.9 |
手机 | 部/百户 | 114.7 | 118.9 | 110.3 |
电脑 | 台/百户 | 10.2 | 11.4 | 9.1 |
摩托车 | 辆/百户 | 40.8 | 53.6 | 27.8 |
生活用汽车 | 辆/百户 | 7.4 | 8.1 | 6.7 |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1.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251.76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185.25万人,占52.6%;女劳动力1066.52万人,占47.4%。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217.08万人,占9.6%;21-30岁414.75万人,占18.4%;31-40岁589.19万人,占26.2%;41-50岁509.91万人,占22.6%;50岁以上520.83万人,占23.1%。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140.90万人,占6.3%;小学文化程度823.25万人,占36.6%;初中文化程度1009.40万人,占44.8%;高中文化程度246.84万人,占11.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31.37万人,占1.4%。
表18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及构成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万人) | 2251.76 | 1209.56 | 1042.20 |
农村劳动力性别构成(%) | |||
男性 | 52.6 | 52.4 | 52.9 |
女性 | 47.4 | 47.6 | 47.1 |
农村劳动力年龄构成(%) | |||
20岁及以下 | 9.6 | 9.7 | 9.5 |
21-30岁 | 18.4 | 17.1 | 20.0 |
31-40岁 | 26.2 | 26.0 | 26.4 |
41-50岁 | 22.6 | 23.7 | 21.4 |
50岁以上 | 23.1 | 23.5 | 22.7 |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 |||
文盲 | 6.3 | 4.8 | 8.0 |
小学 | 36.6 | 36.9 | 36.2 |
初中 | 44.8 | 46.3 | 43.2 |
高中 | 11.0 | 10.8 | 11.2 |
大专及以上 | 1.4 | 1.3 | 1.5 |
农村从业劳动力1999.14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8.8%。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24.1%;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53.2%;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22.7%。
表19 农村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农村从业劳动力总量(万人) | 1999.14 | 1089.12 | 910.01 |
第一产业(%) | 24.1 | 20.8 | 28.0 |
第二产业(%) | 53.2 | 58.6 | 46.7 |
第三产业(%) | 22.7 | 20.6 | 25.2 |
2.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396.52万人。其中,男劳动力250.64万人,占63.2%;女劳动力145.88万人,占36.8%。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 7.2%;21-30岁占32.0%;31-40岁占32.3%;41-50岁占19.0%;50岁以上占9.5%。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1.7%;小学文化程度占22.6%;初中文化程度占60.0%;高中文化程度占13.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1%。
表20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及构成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外出从业劳动力总量(万人) | 396.52 | 159.60 | 236.92 |
外出从业劳动力性别构成(%) | |||
男性 | 63.2 | 63.5 | 63.0 |
女性 | 36.8 | 36.5 | 37.0 |
外出从业劳动力年龄构成(%) | |||
20岁及以下 | 7.2 | 6.2 | 7.8 |
21-30岁 | 32.0 | 26.9 | 35.5 |
31-40岁 | 32.3 | 32.3 | 32.3 |
41-50岁 | 19.0 | 22.7 | 16.6 |
50岁以上 | 9.5 | 11.9 | 7.8 |
外出从业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 | |||
文盲 | 1.7 | 1.3 | 2.0 |
小学 | 22.6 | 22.8 | 22.5 |
初中 | 60.0 | 59.2 | 60.6 |
高中 | 13.5 | 14.4 | 12.9 |
大专及以上 | 2.1 | 2.4 | 2.0 |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43.3%,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9.1%,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8.2%,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19.3%。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2.3%;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0.5%;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7.1%。
表21 农村外出劳动力流向及从业情况
单位:%
全 省 | 浙东北 | 浙西南 | |
外出从业劳动力从业地区构成 | |||
乡外县内 | 43.3 | 52.8 | 36.7 |
县外市内 | 19.1 | 21.7 | 17.4 |
市外省内 | 18.2 | 11.4 | 22.9 |
省外 | 19.3 | 14.2 | 22.7 |
外出从业劳动力产业构成 | |||
第一产业 | 2.3 | 2.3 | 2.4 |
第二产业 | 50.5 | 60.4 | 43.9 |
第三产业 | 47.1 | 37.3 | 53.8 |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指标解释: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215个乡镇,其中乡461个,镇754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33317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省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省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6.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在村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7.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8.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9.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10.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11.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2.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3.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4.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5.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6.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7.综合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多种商品的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及其他综合市场。
18.专业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从事某一种或者以某一种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的市场。
19.储蓄所:是指银行和其他准许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设立在本乡镇的储蓄所。包括各银行的储蓄所、信用社的代办点以及邮政储蓄所等。
20.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1.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22.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3.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煤气、天然气或液化气;煤、柴草、沼气、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
24.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2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不包括普查登记时不在本村、举家外出户中的从业劳动力。
26.浙东北:包括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舟山市。
27.浙西南:包括温州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