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办事程序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08-219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08-02-20 |
文 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08-21930
省统计局
2008-02-20
统计执法检查办事程序
发布时间:2006-08-20 19:56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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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为规范本局对有关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办事程序。
一、本局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检查计划由统计稽查室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本局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二、本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本局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三、本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四、本局统计检查人员在统计执法检查结束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本局统计检查人员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不得收受被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