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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区分类统计专用代码编制规则

发布时间:2003-12-03 00:00

来源:设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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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一、目的   为了规范浙江省园区的编码,满足各项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数据库维护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编码方法   

(一)浙江省园区代码的编制,采用顺序编码法。    

(二)代码用四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数字为级别标识,第二、三、四位数字表示该级别中各类园区的顺序码。   

第1位级别标识分配如下:  

 1、国家级园区,指经国务院或部、委批准设立的;  

 2、省级园区,指经省政府或省级各部门批准设立的;   

3、市级园区,指经市政府或市级各部门批准设立的;   

4、县级园区,指经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级各部门批准设立的。   第2-4位顺序码分配如下:   001-099.农业类   101-199.经济技术开发区类   201-299.高新技术、科技类   301-399.信息产业特色园区类   401-499.经济开发区类   501-599.工业园区类   601-699.工业专业区类   701-799.工业区或工业园类   801-899.(备用)   901-999.其它类    三、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办法     (一)代码的管理机关  

  1、浙江省统计局是浙江省园区分类统计专用代码的编制主管机关。   

 2、省、市、县(市、区)统计局依据本规则分别编制省、市、县(市、区)三级代码。   

 3、编制浙江省园区分类统计专用代码应做到不重、不漏并留有备用号。   

(二)代码的维护   

1、浙江省园区分类统计专用代码实行分级维护的原则,各级代码编制机关应经常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级园区的变动情况。  

 2、园区撤销或改变类别时,原代码作废。再赋码时,不得使用其他园区使用过的代码,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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