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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向所在县级统计局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上述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二)受理
各县(市、区)统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将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审查、决定与颁证
各县(市、区)统计局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统计局。
省统计局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公布
本机关对已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将在浙江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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