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浙江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发布时间:2023-08-2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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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要求,浙江省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1个地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8‰,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96.4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40.4万个,增长72.1%;产业活动单位108.0万个,增加44.1万个,增长69.0%;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18.1万个(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6.5万个,占37.9%;批发和零售业25.4万个,占26.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万个,占8.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16.4万个,占53.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7.9万个,占17.4%;制造业30.2万个,占13.9%(详见表1-2)。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 比重(%) | |
一、法人单位 | 96.4 | 100.0 |
企业法人 | 83.3 | 86.5 |
机关、事业法人 | 3.9 | 4.0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9.2 | 9.5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108.0 | 100.0 |
第二产业 | 40.5 | 37.5 |
第三产业 | 67.5 | 62.5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218.1 | 100.0 |
第二产业 | 30.5 | 14.0 |
第三产业 | 187.6 | 86.0 |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万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万个) | |
合 计 | 96.4 | 218.1 |
采矿业 | 0.1 | … |
制造业 | 36.5 | 30.2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4 | … |
建筑业 | 2.3 | 0.7 |
批发和零售业 | 25.4 | 116.4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7 | 37.9 |
住宿和餐饮业 | 1.4 | 14.1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7 | 0.1 |
金融业 | 0.2 | - |
房地产业 | 2.4 | 0.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4 | 2.0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5 | 0.8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6 |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2 | 12.9 |
教育 | 2.1 | 0.4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7 | 0.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5 | 1.1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7.9 | - |
注1: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0.4万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0.1万个。
注2: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下同)。
注3: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3.3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38.2万个,增长84.8%。其中,内资企业81.2万个,占97.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0万个,占1.2%;外商投资企业1.1万个,占1.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0.3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私营企业72.3万个,占86.7%(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 |
合 计 | 83.3 |
内资企业 | 81.2 |
国有企业 | 0.3 |
集体企业 | 1.0 |
股份合作企业 | 1.2 |
联营企业 | … |
有限责任公司 | 4.3 |
股份有限公司 | 0.4 |
私营企业 | 72.3 |
其他企业 | 1.7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0 |
外商投资企业 | 1.1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805.4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725.6万人,增长34.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21.5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195.5万人,占42.6%;建筑业765.9万人,占27.3%;批发和零售业202.1万人,占7.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59.3万人,占41.7%;制造业179.2万人,占28.8%;住宿和餐饮业62.0万人,占10.0%(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
合 计 | 2805.4 | 621.5 | |
采矿业 | 3.5 | 0.3 | |
制造业 | 1195.5 | 179.2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7.3 | 0.1 | |
建筑业 | 765.9 | 2.4 | |
批发和零售业 | 202.1 | 259.3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3.3 | 55.6 | |
住宿和餐饮业 | 41.5 | 62.0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0.1 | 0.2 | |
金融业 | 13.4 | - | |
房地产业 | 46.0 | 1.2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95.4 | 5.4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6.1 | 2.8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7.6 | …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15.6 | 43.8 | |
教育 | 88.1 | 2.2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5.3 | 1.9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8.8 | 4.9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17.1 | - |
注1: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2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2万人。
注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2.6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27.5%,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72.5%。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0.7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6.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6.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43.9%;批发业17.5万个,占21.0%;零售业7.2万个,占8.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314.6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2.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839.2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3.3%;建筑业123.6万人,占4.9%;批发业102.2万人,占4.1%。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3.9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62.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19.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3万亿元,占19.2%;房地产开发经营1.9万亿元,占8.3%(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资产总计 | |
合 计 | 80.7 | 1314.6 | 138970.8 |
工业 | 36.6 | 839.2 | 44055.7 |
建筑业 | 2.1 | 123.6 | 2211.2 |
交通运输业 | 1.5 | 26.4 | 4336.0 |
仓储业 | 0.1 | 1.4 | 736.5 |
邮政业 | 0.1 | 1.9 | 37.3 |
信息传输业 | 0.2 | 1.9 | 150.7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4 | 12.0 | 963.8 |
批发业 | 17.5 | 102.2 | 14499.4 |
零售业 | 7.2 | 36.2 | 1826.8 |
住宿业 | 0.6 | 9.3 | 423.8 |
餐饮业 | 0.8 | 14.0 | 219.9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0.6 | 8.2 | 18679.3 |
物业管理 | 0.5 | 12.9 | 423.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0 | 74.9 | 43025.9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5.5 | 48.5 | 7328.8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0.3万个,从业人员1.8万人,资产总计52.6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1.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8%。其中,节能环保产业0.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7%;新材料产业0.6万个,占0.7%。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6.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2%。其中,节能环保产业57.2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3%;新材料产业61.6万人,占2.4%。
六、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6.5%,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了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4.0%,下降了2.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9.5%,下降了3.6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9.9%,提高了0.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0%,下降了0.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3.0%,提高了0.4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0.8%,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5.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9.2%,提高了5.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5%,比2008年末下降了3.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9.5%,提高了3.7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4.0%,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7.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6.0%,提高了7.8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29.1%,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10.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0.9%,提高了10.1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户。
(4)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