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学会章程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23-00528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29 |
文 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23-00528
统计
省统计局
2023-05-29
浙江省统计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29 15:04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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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ZHEJIANG PROVINCE)(SSZJ)。
第二条 本会性质:浙江省统计学会是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学术交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浙江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为浙江推进“两个先行”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健全完善学会党建工作机制,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统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统计局机关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科学研究活动;
(二)总结、交流、推广统计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介绍国内外统计学术动态;
(三)举办统计科学讨论会、热点问题研讨会和统计学术报告会;
(四)普及统计科学知识,组织统计培训,组织编印和推广发行统计资料;
(五)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六)组织优秀统计科研成果和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奖励活动;
(七)指导或联合地方和专业统计学会开展统计学术活动;
(八)组织会员参加中国统计学会、省社科联等单位开展的有关活动;
(九)协助办好《统计科学与实践》杂志。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应是各市、县(市、区)统计学会和省级专业统计学会及其他有关单位;
(四)个人会员应是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现从事统计研究、教育或实际工作等,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本会1名会员介绍,单位入会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后,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下发入会函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单位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由其代表行使;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科研成果评选活动和课题立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提交学术论文,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可自愿交纳会费,每年不超过2000元;
(六)介绍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按分配名额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大专院校统计教学与科研人员和有关方面协商推荐产生。理事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另行提名。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健全学会党建工作机制,本会秘书处因正式党员不足3人,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按照便于管理原则,党员纳入浙江省统计局研发中心党支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