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浙江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1-08-23 15:42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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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一、法定行政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所列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39项中规定 项目名称: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实施主体: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4.《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