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行政执法责任制

浙江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23 15:42

来源:省统计局

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要精神,坚持执政为民,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不断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统计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统计行政许可、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调查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局政法处,具体承办相关工作。各执法机构确定1名人员,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联系协调。

四、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政策法规处(统计稽查室)、统计设计管理处、综合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工业统计处(农村统计处)、能源统计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服务业统计处、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人事处、普查中心、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

(二)实施要求: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3.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五、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本方案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有:

(一)负责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及对涉外调查的事后监管;

(二)实施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三)开展全省统计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本省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组织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五)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六)管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七)依法对逾期不履行本局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作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七、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职权分解

1.政策法规处(统计稽查室)

负责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涉外调查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承办对逾期不履行本局依法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有关事宜;办理统计行政复议。

2.统计设计管理处

组织协调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与贯彻实施,研究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管理全省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3.综合统计处

对全省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参与评估审核重要统计数据;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信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4.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省及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和资产负债核算;组织开展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开展所有制经济成份、产业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核算、投入产出调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5.工业统计处(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农村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各地粮食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稽查)工业、农村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6.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全省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监督检查能源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7.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的质量;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8.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交通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以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的统计调查;监督检查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交通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等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9.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开展人口普查;组织开展“平安浙江”建设群众安全感等调查;监督检查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等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10.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社会和科技统计调查;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等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社会和科技等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11.人事处

负责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与职务评聘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检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执行情况;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12.普查中心

组织实施重大普查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监督检查重大普查制度和基本单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搜集重大普查和基本单位名录的统计数据;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13.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

开展全省经济社会抽样调查;组织实施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建立并实施全省地方统计调查快速反应制度;监督检查经济社会抽样调查、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快速反应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的质量;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稽查。

(二)工作流程

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和流程

(1)工作要求: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作出受理、不受理和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2)工作流程:流程图

2.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要求和流程

(1)工作要求: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作出受理、不受理和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工作流程:流程图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和流程

(1)工作要求: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作出受理、不受理和认定或不认定的决定。

(2)工作流程:流程图

4.统计监督检查(稽查)工作要求和流程

(1)工作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统计监督检查(稽查)权力,做到监督检查(稽查)主体公开、监督检查(稽查)人员身份公开、监督检查(稽查)依据公开。

(2)工作流程:流程图

5.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要求和流程

(1)工作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工作流程:流程图

6.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和流程

(1)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经批准的调查方案和程序进行调查,切实保障统计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对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工作流程:流程图

7.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和流程

(1)工作要求: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遵循法定程序,及时完成审批、备案等工作。对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矛盾和没有必要组织调查的,不予批准。

(2)工作流程:流程图

(三)执法责任

——政策法规处(统计稽查室)的执法责任

1.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涉外调查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调查机构资格申请或涉外调查机构提出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涉外调查机构资格申请人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涉外调查机构资格申请人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涉外调查机构资格申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或不予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不予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或准予实施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不予批准实施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或准予实施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决定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2.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监督检查(稽查)和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或者包庇、纵容的;

(2)擅自改变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监督检查(稽查)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6)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案情,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3.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行政复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统计设计管理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管理、统计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非法实施统计调查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调查管理、监督检查(稽查)的;

(4)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5)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6)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7)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8)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9)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0)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1)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2)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综合统计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综合统计制度、相关部门统计制度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6)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7)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国民经济核算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国民经济核算、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调查制度、投入产出调查制度及相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国民经济核算、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6)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7)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工业统计处(农村统计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工业、农村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6)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7)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能源统计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6)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7)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和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6)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7)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服务业统计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和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批发零售贸易业、饮食业、交通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等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6)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7)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和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人口、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和人才资源等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6)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7)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社会和科技统计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社会和科技等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6)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7)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人事处的执法责任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或不予认定统计从业资格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稽查)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普查中心的执法责任

中心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重大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重大普查制度和基本统计单位统计制度方面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重大普查、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6)自行修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普查数据的;

(7)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普查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普查资料的;

(12)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普查资料的;

(13)违法公布普查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15)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地方统计调查局的执法责任

局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反经济社会抽样调查、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快速反应等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

(3)没有法定依据、程序违法或者不按规定实施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稽查)的;

(4)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6)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7)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8)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9)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八、对内设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局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通过局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不断增加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和自评:各内设执法机构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