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19-0044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19-08-30 |
文 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19-00444
省统计局
2019-08-30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30 13:40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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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你公司作出浙统罚决字〔2018〕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陆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因直接、邮寄等方式未能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浙统催字〔2019〕004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浙江省行政中心2号楼;联系电话:0571-87053279)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将罚金壹拾叁万贰仟元(罚款66000元+加处罚款66000元)缴至银行(收款人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收款人账号:190001010400065755129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营业中心)。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浙江省统计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