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舟1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19-22212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19-07-01 |
文 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19-22212
统计
省统计局
2019-07-01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舟1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01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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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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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周国岭代表:
您好!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产业活动单位在地统计制度的建议》(舟19号提案)收悉。对此,我们认真作了研究。您提出的建议是国家统计制度方法中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的内容。目前,国家统计局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通讯、石油、电力、邮政、烟草等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在地统计,对汽车整车制造等跨省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在地统计,对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按县域在地统计也已经开展积极研究,国家统计局将充分利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探索从法人单位全面过渡到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并重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地区核算方法,并将我省作为全国试点地区之一,我们非常欢迎岱山县一起参与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具体建议答复如下:
我国的统计标准、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包括普查、常规性调查和专项调查)等由国家统计局设计和管理。目前,我省主要执行的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新增了少量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规模逐渐壮大,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业态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对统计制度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统计局和各级地方统计部门积极开展对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体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各项专业统计调查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总体上都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在地经济状况和主要成果。
一是产业活动单位已实现在地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基本单位统计制度》规定:法人按在地进行统计(建筑业按注册地),对于产业活动单位全部实行在地统计,在地登记,实行法人和在地“双向”管理的原则进行单位管理,产业活动单位已经实现了在地统计。
1.在地管理。目前执行的《国家基本单位统计制度》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县级统计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如实报送。第二部分是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建立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2.在地统计。《国家基本单位统计制度》主要包括:由统计系统报送的基层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MLK101-2表)和综合表《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301表)、《按行业和机构类型分组的新增、变更和剔除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J401表)、《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剔除单位一览表》(J402表);由各有关部门报送的基层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09表)(原《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中《工商部门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表》(J409-4)表内容,按照《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的要求报送)。
二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的统计实行法人在地原则。根据国家统计局名录库管理办法和贸易统计制度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法人在地统计原则,对产业活动单位按经营范围来确定按所属还是在地统计。关于提案中提到的“岱山引入超市、连锁酒店、品牌餐饮等为分公司”,“岱山鱼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中从事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有193家产业活动单位”等情况。如果这些分公司与归属法人(即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属于同业单位,根据法人在地原则,分公司数据由母公司统计,不统计在岱山;如这些分公司与归属法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一致,属于异业单位,那么这些分公司可视同母公司附营的产业活动单位,可以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分别纳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或者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库进行统计,相关数据体现在岱山。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口径为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为此,在符合统计单位管理要求前提下,连锁酒店营业额数据中,除商品销售分项数据外,其他数据(属于服务)不能计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三是建筑业总产值按注册地统计。31个省(自治区、市)建筑业增加值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确定。省统计局为了能更准确地反映各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在国家统计局核算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建筑业产值和建安工程投资数据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更加客观地反映了市县建筑业发展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继续向国家统计局建言献策。积极向国家统计局提出建议,优化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统计制度方法,充分考虑市、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另一方面,更加主动作为,积极探索研究,完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法。目前的地区生产总值年度核算主要利用各相关专业、部门的年度财务和业务统计资料进行核算。在非经济普查年份,如果相关专业按照法人进行统计,确有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成果未纳入经营地核算或反映不充分的情况。我们会充分利用经济普查年份较为全面详实的普查资料,对异地产业活动单位数据进行调整,使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结果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当地经济总量和行业结构。也会根据普查资料对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历史数据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年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历史数据修订工作将在2019年底进行。因此,通过一整套的数据评估、核算方法和修订程序,核算结果能够较好地反映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非常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指导。
联系人:周东春,联系电话:0571-87052939,13858039659。
浙江省统计局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