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通知
索 引 号: 12330000727183266J/2019-00722 主题分类: 统计
发布机构: 省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19-12-27
文  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19-12-27 16:39

来源:省统计局

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单位(个人)

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内容

采纳情况

备注

德清县陈磊

建议所有“给予警告并可以处XX以上XX以下罚款”的句式中去除“可以”两个字,否则整个自由裁量权条款都形同虚设了。

因《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可以罚款。故不予采纳


建议简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条款,可以先按最高违法数额的档次为基础,设定违法比例的罚款档次,再将违法数额分层,不同的层次可以降挡处罚,这样更便于理解和操作。

涉及提供不真实的实物量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按照数额和比例来认定将会产生处罚结果差异过大,有违量罚适当原则。不予采纳。


网友“新的起点”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中“违法数额”不分价值量指标和非价值量指标,直接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万元”和“亿元”改为“计量单位”。

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不予采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