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索 引 号: | 12330000727183266J/2019-00722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省统计局 | 公开日期: | 2019-12-27 |
文 号: | 有 效 性: |
12330000727183266J/2019-00722
统计
省统计局
2019-12-27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19-12-27 16:39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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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陈磊 | 建议所有“给予警告并可以处XX以上XX以下罚款”的句式中去除“可以”两个字,否则整个自由裁量权条款都形同虚设了。 | 因《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可以罚款。故不予采纳 | |
建议简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条款,可以先按最高违法数额的档次为基础,设定违法比例的罚款档次,再将违法数额分层,不同的层次可以降挡处罚,这样更便于理解和操作。 | 涉及提供不真实的实物量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按照数额和比例来认定将会产生处罚结果差异过大,有违量罚适当原则。不予采纳。 | ||
网友“新的起点”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中“违法数额”不分价值量指标和非价值量指标,直接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万元”和“亿元”改为“计量单位”。 | 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