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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就业与增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8-27 11:05

来源:浙江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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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课题在充分分析农业普查资料的基础上,从现阶段浙江农村实际出发开展研究。一是着眼于长期形成的城乡差别实际;二是着眼于正在扩大的地区差别实际;三是着眼于不断扩大的农民群体收入差距实际;四是着眼于全省农村社会内部变迁和需要的实际。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别是小康社会建设要重点惠及农民群众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科学认识全省农民就业与增收的现状和问题,抓住重点,分类研究,并对以往的研究进行认真反思,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和有针对性的决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就业  增收

一、导言

促进农民充分就业和持续增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加速,浙江农民转移就业难度不断加大,中老年农民、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就业难和低收入农户增收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课题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重点惠及农民群众的要求,在分析农业普查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农民就业与增收的相互关系和结构变化,农民的收入来源及结构性特征,农民的农业就业与非农就业状况,利用计量模型分析农民就业模式分化与选择的影响因素,科学认识全省农民就业与增收的现状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有关国际经验,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促进浙江农民就业增收的管理创新、实现途径和政策措施。

浙江省现处于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阶段。而全省现有81%的人口为农村人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促进农民充分就业和持续增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也是现阶段迫切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千百万农民迫于生计压力率先闯市场,办实业,实现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省农民收入水平虽然多年来居全国各省区首位,但城乡区域差距和农民群体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特别是1996年以来,浙江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加速,农民就业状况发生非常大的变化。从总体上看,农民转移就业和持续增收难度在不断加大,纯农户、中老年农民、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就业难和低收入农户增收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近几年来,我省农民非农就业增长很快,但由于产业结构升级、先进技术推广、国际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农民非农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增长速度放慢,前景不容乐观。农民的充分就业与持续增收已成为当前我省“三农”问题的重点、焦点和难点。研究和探索农民充分就业与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浙江省现有农村人口达3770万之多,人多地少将是长期存在的主要矛盾。除了“耕者有其田”以外,“劳者有其业”已成为重要的农村问题,就业也是农民的民生之本。就业不充分、就业效率低的问题,农村比城市更严重。只有多渠道的充分就业和多领域增收致富,着力提升农民就业创业的层次和能力,加快实现农村创业创新方式的转变,农民持续增收才有可靠基础。同时要为农民就业、增收提供政策、体制、法律等支持,创造有利于农民就业、增收的外部环境,并努力促进农民的充分就业、持续增收、共同富裕的内源式发展。

本课题在充分分析农业普查资料的基础上,从现阶段浙江农村实际出发开展研究。一是着眼于长期形成的城乡差别实际;二是着眼于正在扩大的地区差别实际;三是着眼于不断扩大的农民群体收入差距实际;四是着眼于全省农村社会内部变迁和需要的实际。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别是小康社会建设要重点惠及农民群众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科学认识全省农民就业与增收的现状和问题,抓住重点,分类研究,并对以往的研究进行认真反思,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和有针对性的决策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农民就业与增收问题一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体制的转变,乡村城镇化、农村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农户经济非农化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史清华,2001、2002)。关于农民就业增长问题的研究,虽然很早就有相关成果,但主要局限于生产和国民经济体系的角度。真正把农民就业增长作为一个问题来研究,只是农民就业开始出现模式分化以后才有的。到世纪之交,关于农民就业增长的问题才开始引起重视,并得到学界的认同,研究成果也开始多起来,并有相当的代表性。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主要集中于农业生产规模及简单的类型分析。代表性的是韩梁、姜长云(1996)主持的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的“农村非农化过程中的农户(农民)分化与经济社会发展”课题。

对于农民就业与增收的意义、性质和作用,现有研究基本取得了共识(郭彤,2004)。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更是其参与社会融入社会最主要的渠道。丧失就业机会意味着收入减少乃至生计断绝,最终引发对社会的不满,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白书祥、刘立宏(2007)认为,农民就业的现实与农村社会稳定的负相关主要表现为: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农民就业权益的缺失、农民就业竞争力弱、对农村“留守儿童”疏于管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实现农民就业与增收更成为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孜孜以求的目标(韩长赋,2006)。

随着农业结构和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民就业难与增收难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面对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农民不能完整分享改革成果的尴尬局面,政府不断推出新措施、新思路试图缓解这种状况,新农村建设的蓝图也得以提出。各个领域的专家也纷纷探讨,试图找到其中要领,韩俊、马若孟与张晓山等人较早地开始关注此领域的研究。韩俊(1988)从农民兼业化与政府职能转变出发,研究了如何采取诱导性措施,促进农民的市场化分工分业。张晓山等(2001)主张培育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马若孟(1999)主张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农民增强市场意识,加速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形成合理的土地规模效应,促使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改善农民就业环境。程漱兰等(2003)提出,调整财政政策,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民就业创业。

在农民就业性质方面,刘金海(2006)认为,农民就业是一个动态的演化过程。它有两个向度,一个表现为农民就业与“城市”相对应的“农村”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另一个表现为:农民就业与“工业”相对应的“农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民开始从“农民”转变为“农民工”,成为城市经济活动的一分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正在进行着一场全新的职业化改造,进入一场全新的社会化就业过程之中。李华等(2005)在农民就业的概念上提出了与以往研究所不同的观点,即采用劳动时数、劳动绩效和劳动满意度相结合的方法来衡量农民充分就业与否。曾菊新(2007)则对我国农民充分就业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认为体制因素、制度因素、产业结构因素、观念因素、农民素质因素和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等是农民充分就业的重要制约因素。

在农民就业与增收关系方面,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了农民就业结构、就业特征及与经济结构转变、增加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如陈锡文(2002)对全国农村就业结构的解读,樊新生、李小建(2008)对农民收入影响因素的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3)对传统农区的研究,宣宜(2003)对云南农民就业及与农民增收关系的实证研究与分析,肖艳芬、陈风波(2005)对江汉平原五县市的考察,张祝平(2005)对安徽农民就业状况的调查研究等。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开始凸显。我国著名农村问题专家杜润生说过“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而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最大的问题则是就业问题。据自然资源部统计,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至少在4000万人左右,而且每年还以200多万人递增(韩俊,2006)。如何解决这一群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了当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苏楠(2007)认为影响失地农民非农再就业的突出问题是征地补偿费用过低,导致农民缺乏有效保障和自主创业资金,以及失地农民流动性差,导致就业范围过小等。中共成都市委党校课题组(2007)通过对成都城郊失地农民—城市新居民就业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失地农民就业呈现出技术含量低、工资待遇低、稳定性差等三大特点,并提出了通过政策扶持、职业培训、提高失地农地综合素质、合理控制城市化进程等措施实现城郊失地农民的良性就业。

对于如何保障农民收入增加问题,回良玉(2006)指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心是发展农村经济,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其主要出路在于扩大农民就业空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既要挖掘农业内部的“容人之量”,又要拓展农村二、三产业的就业空间,还要广辟外出务工经商的转移渠道。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大力支持农民自主创业,使农民的创业愿望得到尊重,创业活动得到支持,创业才能得到发挥,创业成果得到保护。要引导农民从实际出发,选准创业门路,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要鼓励农村各类人才成为创业主体,既倡导农民外出创业,也鼓励农民就地创业,还要支持外出的农民回乡创业,努力走出一条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带增收的农村发展道路。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在国外,围绕农民就业与增收而展开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其理论和研究方法发展迅速,并结合实际涌现出大量的实证研究(Gasson,2003Wan, Lu and Chen,2006)。与国内现有研究不同,国外学者研究的思路大都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层次出发,吸取大量的理论经济学与计量经济学的最新思想成果,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及分析范式,特别是建立在回归方程基础上的分解技术越来越成熟(Morduch and Sicular,2002Fields and Yoo,2000)。此外,国外相关研究多是在农业内部就业机会不足的情况下,探讨其转移就业。这其中最著名的有刘易斯一费景汉一拉尼斯模式和托罗达模式(Eillis, F.,1998)。

在促进农民就业与增收方面,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己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劳动力就业大约占总劳动力就业的5%以下,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的“独立”农民已很少,但西方发达国家仍然重视这部分群体的就业状态,采取种种措施来促进本国农民的就业,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如比利时、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家,农业生产者被称之为“躺在政府怀抱里”的一群人,国家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上往往会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对农业进行扶持,提高农民收入和就业水平。德国、瑞典、加拿大等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把造就高素质和多技能的劳动者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对劳动力重新教育和培训,来提高和改善农民的就业状态。美国则运用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支持政策,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扶持就业空间大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改善农民就业状态。

国外学者对农民就业与增收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在国家宏观管理的视角下,将其纳入公共政策范畴,运用规范与实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而开展的。其研究视角、思路及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中国作为一个有9亿农民、农村地域广阔、城乡发展差距很大的发展中大国,有其基本国情的特殊性。因此,国外有关中国农民就业问题研究几乎很少涉及。有些相关的研究也只能作为一种借鉴和参考,而绝不能照搬照套。

总体来讲,对中国农民就业与增收这一领域,当前已经积累了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并为进一步系统整体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和问题指向。但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农业普查资料全面分析新时期的农民就业与增收状况,并进行定量的研究至今仍相当薄弱。大部分研究目前还局限于概念化的描述性探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角度基本上都局限于经济学领域,二是这些研究都只是静态的研究,只是从一个结构化的层面来考察农民就业的现状及与其相关的因素或影响。虽然不乏真知灼见,但也存在着局限性。如从关于农民增收的研究成果来看,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宏观研究居于主导地位,缺乏深入细致的微观解剖和实地研究;结构性和体制性的研究比较多,从农村实际发展的需要来研究农民就业与增收问题刚刚开始;还有,我国农村的非均衡发展特征并没有成为农民就业与增收研究的出发点。更为重要的是,十六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并没有纳入贯穿到农民就业与增收研究的过程之中。因此,从农民就业与增收方面,进行全方位研究就显得十分紧迫。

由于1996年及2006年均进行了农业全面普查,这为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浙江作为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发展速度最快的省份,农民就业与增收呈现出许多新的内容和特点,目前迫切需要研究它的相互关系、结构变化、目标选择、管理创新、实现途径和政策措施,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此,深入系统地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将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

 

三、农民就业状况及结构性分解分析

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中,农民收入无疑是最为重要、最为关键性的指标之一。农村经济是否健康发展,最终也要以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最基本的检验标准。虽然农民收入的来源有多种渠道,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民而言,农民就业获得的劳动收入无疑是农民收入构成中最主要的部分。一般而言,农民收入的高低与农民就业水平有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即农民就业水平越高,农民收入也越高;反之则反是。(当然,也有个别特例,例如城郊地区的部分农民依赖土地与房屋出租收入,或集体股份分红收入,成为不就业的食利者,但收入也很高。)进一步,农民就业水平又取决于两个基本变量:一是就业时间(T);二是就业效率(R),即单位就业时间的收入水平。农民就业收入是二者之积(TR)。目前我省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一是因为就业时间不充分,相当一部分时间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二是就业效率低,单位就业时间所获得的报酬偏低。即使是在城市同一企业从事同一工作,农民工的总体收入也仅为城市工的二分之一,甚至是三分之一。另外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农民每小时的劳动收入大大低于城市地区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提高农民收入,不仅要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的就业时间;而且也要注意提高农民的就业效率,提高他们单位时间的收入水平,尤其要解决新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我省现阶段正处于高速度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由于人多地少、农业生产效益较低等原因,农民就业与再就业问题日益紧迫,农民增收致富的任务十分艰巨,推动农民创业创新任重道远。

(一)浙江农民就业状况分析

农民就业按类型划分,一类是农民自发的从事其它农业生产经营,即在农业内部自我解决其就业问题;另一类是属于“候鸟式”的外出务工就业,所从事的主要是建筑、产品制成加工等高劳动强度、低附加值的工作。第三类是农民的创业就业。目前来看,浙江省农民的就业呈现出以下特点:

1、农业与非农从业人员比重

2006年浙江省农业劳动力总量为481.78万人,与第一次农业普查结果相比,减少541.48万人,减少幅度达到了52.9%;农业从业人员占农村从业人员总量比重也由1996年的44.8%减少到24.1%,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增加254万人,增长20.1%,比重上升了20.6个百分点。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比重得到了较大提高。全省1999万农村从业人员中,从事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量的24.1%;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约1517万人,占75.9%。

表3.1    1996与2006年全省农业从业人数

农业从业人员(万人)

农业从业人员占农村从业人员总量比重(%)

2006

1996

增减%

2006

1996

增减

481.78

1023.26

-52.9

24.1

44.8

-20.7

分11个市看,非农就业比重最高的为宁波,占87.9%,其次为温州和台州,比重分别为87.4%和79.6%。丽水、衢州两地的非农就业比重较小,不足40%,分别为33.3%和37.6%。


 
 
 



1   浙江省11个市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比重对比    单位:%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2、农户家庭兼业经营状况

兼业是指既从事农业,又从事非农业的一种就业方式,兼业化是工业化过程中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共同现象。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指标解释,按家庭收入进行农户分类,我们将家庭收入完全来自农业的农户称作纯农户,将家庭收入中超过50%来自农业且还有其他收入的农户称作农业兼业户,而家庭收入中超过50%来自非农业且还有农业收入的农户称作非农兼业户,将全部收入来自非农业的农户称作非农户。按上述标准分类,2006年浙江省农村常住户共有889.46万户,纯农户的比重只有19.4%,而占农户比重最大的是非农兼业户,也即农户家庭收入中大部分来自于非农收入,但仍有少部分农业收入。浙江作为中国人多地少情况比较突出的省份,农户的兼业化倾向比较明显。这与我省实际情况是相符的,即大部分农户虽然收入主要依靠在企业工作或经商或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等非农收入,但因为承包地仍自己耕种,所以还有农业收入。这样的农户比重达60%;如果加上收入完全依靠非农收入的农户,这两类农户相加,浙江农村主要依靠非农收入的农户将近达到了80%。可见,以非农为主已经成为我省农村就业的主流。

表3.2     2006年全省按家庭收入分的常住户从业类型比较

纯农户比重(%)

农业兼业户比重(%)

非农兼业户比重(%)

非农户比重(%)

19.43

2.59

60.02

17.96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就各地区的从业情况来看,除了衢州和丽水之外,浙江各地市以非农经营为主的比重均已超过50%,其中以宁波最高,达到81.2%,其次为嘉兴、温州,分别为81.1%和79.5%。非农经营中,各市在非农业兼业户和非农业户比重上也有所差异,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和台州的非农业户比重较高,达到或接近50%,而嘉兴、湖州两地的非农业兼业户占相当大比重,超过30%,远高于其他几个地市。从各地区的家庭收入来源情况来看,非农为主的比重以温州最高,达到85.6%,之后为嘉兴、宁波,比重分别为84.5%和82.8%,以丽水最低,为47.4%。

表3.3     浙江省农村常住户兼业情况及其构成   单位:%

 

按家庭经营行业分

按家庭收入来源分

地  区

纯农户

农业兼业户

非农业兼业户

非农业户

非经营户

纯农户

农业兼业户

非农业兼业户

非农业户

非经营户

全  省

22.7

4.9

13.7

46.5

12.1

19.4

2.6

60.0

11.1

6.9

杭州市

22.4

5.2

18.8

46.8

6.9

18.5

1.9

70.9

5.8

2.9

宁波市

15.2

3.7

6.7

59.3

15.1

15.7

1.5

54.9

15.6

12.2

温州市

18.1

2.4

6.3

56.3

17.0

12.5

1.9

53.5

24.7

7.4

嘉兴市

11.3

7.7

39.7

38.8

2.6

14.0

1.5

81.9

1.7

0.9

湖州市

18.7

8.6

30.6

37.2

4.8

18.3

3.3

73.9

3.2

1.3

绍兴市

21.0

3.5

12.0

51.4

12.1

16.9

1.4

67.6

7.6

6.5

金华市

26.9

4.7

11.7

42.6

14.1

24.5

1.3

56.2

9.1

8.9

衢州市

48.1

7.3

13.8

19.4

11.5

37.3

2.3

53.6

3.2

3.7

舟山市

22.4

6.9

8.9

44.6

17.2

11.5

17.3

46.8

10.4

14.0

台州市

18.2

5.1

10.1

52.6

14.0

15.6

3.8

57.0

15.4

8.2

丽水市

54.6

6.6

7.7

19.3

11.9

46.9

5.7

36.1

5.0

6.3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3、农村劳动力就业方式构成

2006年底浙江省农村劳动力就业方式构成中,务工的比重最大,为38.1%,其次是自营,占37.3%,再次为集体户从业劳动力,比重为20.9%,雇主、家庭帮工和公职的比重较小。2006年,全省农村家庭经营二、三产业342万人,其中雇工经营的29.3万户,家庭帮工26万人。分地区看,自营比例以丽水为最高,占75.4%,宁波最低,为21.9%;务工比例最高的为舟山,占54.8%,最低的为丽水,占20.2%;集体户从业劳动力比例最高的为宁波,占37.8%,最低的为衢州,占1.4%。

表3.4    浙江省农村劳动力就业方式构成   单位:%

地  区

家庭户从业劳动力

集体户从业劳动力

雇主

家庭帮工

自营

务工

公职

全  省

1.6

1.4

37.3

38.1

0.7

20.9

杭州市

1.5

1.1

35.1

43.2

0.7

18.4

宁波市

2.0

1.6

21.9

35.9

0.7

37.8

温州市

2.0

1.7

31.8

28.1

1.1

35.3

嘉兴市

1.4

1.2

33.9

45.1

0.6

17.7

湖州市

1.6

1.5

46.8

43.1

0.9

6.1

绍兴市

1.2

1.1

37.4

48.0

0.7

11.7

金华市

1.4

1.3

43.6

37.6

0.4

15.8

衢州市

0.4

0.2

70.7

26.7

0.6

1.4

舟山市

1.2

0.6

25.6

54.8

1.6

16.2

台州市

2.2

2.1

36.7

40.8

0.7

17.5

丽水市

0.4

0.2

75.4

20.2

0.5

3.4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4农村就业人员的产业分布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业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的加快,全省农村就业人员迅速向二、三产业转移。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第一产业农村就业人员为1023.3万人,占全部农村就业人员的44.7%;到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时,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为485.1万人,比第一次农业普查时减少538.2万人,比重下降20.6个百分点。浙江农村从业人员总量从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的2286.72万人减少到2006年1999.13万人,但农村非农就业人数2006年比1996年增加了253.89万人。其中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比重达到53.2%,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比重为22.7%。从非农产业结构看,主要增加的是从事第二产业人员,十年共增加了292.23万人。

表3.5   2006年全省农村非农就业人口情况

第二产业人口(万人)

第二产业人口比重(%)

第三产业人口(万人)

第三产业人口比重(%)

1063.30

53.2

454.05

22.7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2006年全省农村劳动力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合计为1517万人中,从事第二产业的1063万人,占53.2%,从事第三产业的454万人,占22.7%。第二产业是浙江省农村劳动力的主要去向。分11个市看,非农比重较高的几个地市均以第二产业为主,其中以宁波最高,比重为67.4%,其次是嘉兴和绍兴,比重分别为63.7%和56.8%。而非农比重相对最低的丽水和衢州,第二产业比重较低,其中丽水的第二产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最小,仅为15.3%,衢州第二产业比重为21.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32个百分点。

表3.6    全省11个市农村常住从业人员产业分布   单位:%

地  区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全  省

24.1

53.2

22.7

       杭州市

24.5

53.2

22.3

       宁波市

12.1

67.4

20.5

       温州市

12.6

56.1

31.3

       嘉兴市

22.1

63.7

14.2

       湖州市

31.6

45.0

23.4

       绍兴市

21.7

56.8

21.5

       金华市

30.4

46.5

23.2

       衢州市

62.4

21.2

16.4

       舟山市

26.5

42.5

31.0

       台州市

20.4

54.6

25.0

       丽水市

66.7

15.3

18.1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5、农村就业人员的行业分布

1996年,农村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农作物种植业,为900.6万人,占农村就业人员的39.4%;工业为652.9万人,占28.6%。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时,农作物种植业减少506.2万人,为394.5万人,占农村就业人员的19.6%;工业增加275.9万人,为928.8万人,占46.2%。分行业门类看,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主要以从事制造业为主,占59.9%,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业也占一定比重,分别占9.5%、9.1%和8.8%,采矿业和电力、燃气、水生产业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表3.7      农村常住从业劳动力非农就业行业构成           单位:%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水生产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

零售业

住宿餐饮业

居民服务及其他

服务业

其他

行业

全  省

0.5

59.9

0.7

9.1

4.1

8.8

2.0

9.5

5.4

杭州市

0.7

57.4

0.8

11.7

5.0

8.2

2.3

9.7

4.2

宁波市

0.2

69.1

0.6

6.9

3.3

6.9

1.7

8.0

3.3

温州市

0.3

58.0

0.6

5.3

3.5

11.1

2.2

12.2

6.8

嘉兴市

0.1

72.0

0.5

9.1

3.2

6.5

1.3

3.7

3.5

湖州市

2.2

52.9

0.9

9.8

5.1

8.6

2.6

9.9

7.9

绍兴市

0.4

59.3

0.6

12.1

3.7

8.4

1.7

8.8

5.0

金华市

0.4

55.5

0.6

10.3

4.2

9.5

2.0

10.8

6.8

衢州市

1.1

34.6

1.3

19.7

7.2

10.9

3.7

14.4

7.2

舟山市

2.2

37.7

1.2

16.8

10.9

11.3

4.4

8.6

6.9

台州市

0.3

59.3

0.5

8.4

4.1

10.5

1.8

9.4

5.6

丽水市

1.2

32.1

1.2

11.1

5.4

9.9

3.3

19.8

15.9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6、农村外出从业人员状况

到2006年底,浙江省农村外出从业人员人数约为397万,以省内转移为主且县内转移比重最大。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超过八成非农就业人员工作范围在本乡镇内。2006年底,浙江农村非农就业人员中84.5%在本乡镇范围内工作,在本县内本乡镇以外乡镇工作的比例为5.6%,在省内县外工作的比例为6.0%,在省外包括国外从业人员占3.9%。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浙江民营经济发达,非农产业的吸纳力较大有关。在外出从业人员分布比重较大的几个省中,上海比重最大,占4.0%,其次是江苏、广东,比重分别为2.2%和1.7%。

进一步分析农村常住户中外出就业劳动力的地域分布,发现全省各地农村劳动力外出情况差异较大。从绝对量上看,温州市、台州市、金华市是全省农村劳动力流出最多的地区,分别占到了全省外出劳动力的15.9%、13.7%、12.4%;而舟山市、湖州市、嘉兴市是全省农村劳动力流出相对较少的地区,占全省外出劳动力比重分别仅为1.6%、4.3%、5.1%。

表3.8      2006年浙江省各地农村外出劳动力分布情况

 

农村就业劳动力

数量(万人)

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

数量(万人)

占全省外出劳动力

比重(%)

占农村就业劳动力

比重(%)

全省

1985.57

413.42

100.0

20.8

杭州

247.29

45.98

11.1

18.6

宁波

226.46

27.22

6.6

12.0

嘉兴

174.66

21.16

5.1

12.1

湖州

134.76

17.97

4.3

13.3

绍兴

202.79

49.91

12.1

24.6

舟山

32.76

6.58

1.6

20.1

温州

267.94

65.93

15.9

24.6

金华

207.51

51.26

12.4

24.7

衢州

125.67

45.08

10.9

35.9

台州

260.32

56.58

13.7

21.7

丽水

105.41

25.75

6.2

24.4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从外出从业地点分布看,浙江外出从业人员在省级以上城市就业人数超过四分之一;在市、县级城市就业的占55.9%,在乡镇范围内就业比例为18.5%。制造业、居民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餐饮业为外出就业五个最大行业。分地区看,外出劳动力较多、总量超过40万的依次为温州、台州、金华、绍兴、杭州和衢州;农村劳动力在国外的有4.2万人,其中侨乡温州和丽水两市农村劳动力在国外的人数占全省77.8%。外出从业人员在本县内分布的比重以舟山最高,占61.0%,舟山市由于地处海岛,农村劳动力总量小且以渔业生产为主,外出比重最小,其次是嘉兴、宁波,比重最低的为衢州,占26.1%;分布在县外(地)市内的比重以杭州最高,为31.8%,衢州最低,为12.7%;市外省内所占比重最高的为衢州和丽水,分别为42.1%和28.1%,而经济较为发达的宁波、嘉兴等地比重较低,比重不到5%;分布在外省的比重以温州最高,占26.7%,其次是台州,占19.7%,舟山最低,为5.3%。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外出比率较低,因为他们可以在本地流动到较高收入的部门就业,而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多以发达地区为流入目标。

表3.9  全省各地外出人口去向分布    单位:%

地  区

在本县内

县外(地)市内

市外省内

外省

港澳台

国外

省外

北京

上海

江苏

福建

山东

广东

全  省

36.7

16.2

15.4

15.4

0.1

0.9

1.0

4.0

2.2

0.6

0.6

1.7

杭州市

42.7

31.8

10.7

7.2

0.1

0.3

0.4

2.1

1.0

0.2

0.2

1.0

宁波市

50.2

19.7

4.6

12.6

0.1

0.2

0.6

5.1

1.2

0.3

0.7

1.9

温州市

20.3

14.5

9.0

26.7

0.1

2.8

2.7

3.3

2.9

1.5

1.3

3.0

嘉兴市

53.2

15.8

4.9

12.7

0.0

0.6

0.5

3.7

5.0

0.1

0.3

0.7

湖州市

43.9

16.8

12.5

13.2

0.1

0.3

0.2

3.7

5.1

0.2

0.3

0.7

绍兴市

43.9

10.6

13.3

16.0

0.1

0.2

0.4

10.4

0.9

0.1

0.4

0.9

金华市

49.5

17.0

13.9

9.6

0.1

0.3

0.5

1.5

1.3

0.3

0.5

1.3

衢州市

26.1

12.7

42.1

9.4

0.1

0.2

0.4

2.2

1.5

0.7

0.2

1.6

舟山市

61.0

17.8

9.5

5.3

0.2

0.9

1.2

1.9

0.3

0.1

0.4

0.5

台州市

31.3

13.8

15.2

19.7

0.1

0.1

1.3

4.6

3.6

0.3

0.8

1.9

丽水市

30.7

13.3

28.1

12.3

0.2

3.0

1.2

2.3

1.2

1.0

0.4

2.0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7、农民创新创业与就业状况

浙江中小企业尤其是加工制造类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农村,创业的主体是农民。目前全省各类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业户)已经达到220多万家。其中约3/4的企业是由农民创办的,安排的农村劳动力已达到1300多万人。农民通过创业,不但富裕了自己,也带动了一方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农民创业者素质仍然偏低。据调查,2000年以后,创业农民人均受教育的时间,明显高于上世纪90年代,而90年代的创业者又高于80年代。但从农村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看,农民创业者的整体素质仍然偏低。

(二)浙江农民就业情况总体评价

1、农民就业的个体特征

从总体上来看,浙江省农民就业的个体特征主要表现为:从业者年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就业率偏小、就业弹性系数偏低。

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在全省农村常住劳动力中,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以及就业领域和农业经营规模等方面进行分析,全省实际从业的常住劳动力为2008.9万人,占88.8%,未就业的为11.2%,远高于同期城镇登记失业率3.51%的水平。而这几年第一产业就业弹性系数均在-1以上,从业人员逐年减少,而产出却是逐年增长的,说明在485.0万第一产业的农村常住从业人员中仍存在大量的未充分就业人员。与非农就业者相比,从事农业的劳动者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2006年末,20岁及以下农村常住劳动力为217.96万人,占农村常住劳动力的 9.6%;21-30岁为416.63万人,占18.4%;31-40岁为591.66万人,占26.1%;41-50岁为512.65万人,占22.7%;51岁及以上为523.89万人,占23.2%。中老年劳动力比青年劳动力比重高,年龄结构呈老化趋势。农业就业者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了62.1%,而在非农领域就业的低于这一文化层次的比重为28.48%。农业就业者40岁以上的占80.2%,非农就业者为46.3%。;男性的就业率为92.5%,女性为84.7%;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率为86.9%,省外外来劳动力的就业率为97.1%。在253.9万农村未就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的占48.7%;高中学历的占39.1%;女性占64.6%;本地农村劳动力占95.2%。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出中的资本贡献逐渐呈上升趋势,而劳动贡献呈下降趋势,导致就业弹性系数的下降,就业增长吸纳就业的能力在减弱,这是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就业弹性(n)是指就业增长率与GDP的增长率之比,也就是当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时,相应带来就业人口增长几百分点。计算公式如下:

就业弹性系数的变化主要受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一般而言,经济发展的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弹性系数就会下降,而劳动密集型产业或企业增加,就业弹性系数则会上升。改革开放30年以来,浙江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理论,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动就业的大规模扩张,而事实却远非如此。全省就业弹性系数确是在持续的降低。就业弹性系数的降低,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企业在不断的增加资本有机构成的同时又要消除企业原有的大量冗员,二者的共同作用造成企业吸收新增劳动力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在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过去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乡镇企业)己经进入衰退期,而新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还远未建立,从而造成经济增长的同时就业吸纳的能力却在下降。

2、农民就业充分性评价

从总体上来看,浙江省农民就业的充分性可以判断如下:总体就业水平较充分、非农就业比较充分、农业就业不够充分、区域差异比较明显。由于农业和农村劳动力的工作时间和兼业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能体现其就业的充分性程度。农村剩余劳动率和平均从业时间和也是反映就业是否充分的重要指标。

根据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全省农村就业人员按地区分布如表所示。农村就业人员最多的是宁波和温州,分别为323.3万人和297.9万人,最少的是舟山,为33.0万人。杭州、宁波、温州集中了全省43.2%的农村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就业率,舟山市最低,为78.9%,;嘉兴最高,为93.5%。这说明全省农民的总体就业水平是比较充分的,但区域的差异也比较明显。

表3.10   各市农村常住从业劳动力

 

就业人数(万人)

农村劳动力总量(万人)

就业率(%)

杭州

247.6

276.96

89.4

宁波

323.3

360.83

89.6

温州

297.9

357.19

83.4

嘉兴

189.8

202.99

93.5

湖州

123

133.99

91.8

绍兴

179.7

201.01

89.4

金华

198.3

220.33

90

衢州

86.3

97.18

88.8

舟山

33

41.83

78.9

台州

250.1

282.28

88.6

丽水

79.9

87.80

91

全省

2008.9

2262.27

88.8

通过分析,发现2006年我省农村劳动力人均工作时间为270.3天,其中有68.5%的劳动力全年工作时间大于252天,31.5%的劳动力全年工作时间少于252天。

表3.11       2006年全省各市农村常住从业人员平均从业时间       单位:月

地  区

平均从事农业时间

平均从业时间

全  省

4.94

9.38

杭州市

4.75

9.68

宁波市

5.02

10.02

温州市

3.71

8.85

嘉兴市

4.37

9.94

湖州市

4.73

9.60

绍兴市

4.12

9.51

金华市

5.58

9.45

衢州市

5.94

8.38

舟山市

6.18

9.07

台州市

4.40

8.94

丽水市

7.51

8.80

资料来源: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

观察11个市农村劳动力的平均从事农业时间和平均从业时间,可以发现,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比重越高的地区,其平均从事农业的时间较短,而平均从业时间较长。此外,在考察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兼业情况后发现,有42.4%的劳动力存在兼业现象,占样本中所有兼业劳动力的87.4%。我省农民就业的充分性总体上是比较高的,但比较而言,非农就业比较充分、农业就业不很充分。表明单纯依靠农业经营不足以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或获得理想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兼业情况比较普遍。

3、农民就业稳定性评价

从总体上来看,浙江省农民就业的稳定性可以判断如下:家庭农业经营最为稳定、非农经营相对稳定、外出务工就业岗位不很稳定。

农业内部就业的农民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事农业的种植等工作的,包括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阶段中各项服务性的工作岗位都可以划分到这一类当中来;第二类是农产品的加工、储运和经销等一系列环节,目前这些工作主要是由农业外部的企业来从事的,但无论从产业发展还是产业结构的划分的角度来看,今后更多的时候农产品的加工、储运和经销这些经济效益远高于种植业本身的工作将可以更多地在农业的内部得到解决。而当前的情况却与此目标相去甚远,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种植业吸纳劳动力逐渐减少己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当前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增值业务更多的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吸纳的是城镇劳动力,所以可以说这部分产业对农民就业的贡献额度接近为零。已有调查结果显示(黄祖辉,2008),从事家庭非农经营和外出务工就业时间大于五年(含五年)的劳动力分别占该两类样本群体的58.6%和62.0%。但是,在我们调查的浙江籍农民工样本中,外出务工的农民在现行岗位上从业时间为一年以下的农民工比重达39.2%,一年至三年的占28.3%,三年至五年的占15.5%,五年至十年的占7.6%,十年以上的占4.1%。

这些数据至少可以说明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农民从事家庭非农经营的稳定性比较强。原因之一是家庭非农经营通常要对生产所需房屋、设备等进行投资,这些投资具有比较强的专用性,使得家庭从事非农经营的退出或转换成本较高,因此,一旦进入这一领域,只要经营项目能够为家庭带来净收入,经营活动就会持续下去。

另一方面,尽管有62.0%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时间要大于五年(含五年),但是他们的就业岗位稳定性并不强,就业岗位的流动性和变动性较大。调查表明,有近40%的外出劳动力在目前工作岗位上的就业时间不足一年。其基本原因是劳动者缺乏职业技能,无法从事专业性较高的工作,只能在一些临时性、耗体力的岗位上就业。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就业市场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农民工一方面很难获得稳定权益和预期收入,另一方面转换工作岗位代价也低,导致频繁更换工作。

4、农民就业和谐性评价

从总体上来看,浙江省农民就业的和谐性可以判断如下:和谐程度有所改进、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外出务工是一种雇佣式的就业,存在劳资关系,这种就业状况更能反映就业的和谐性程度。由于存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民外出就业的和谐性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是否融洽,就业者能否享受社会保障,城市对农民进城就业是否存在歧视等方面。调查表明,浙江籍农民工对我省近年来在这方面的努力总体上表示满意,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已基本套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但是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又如,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的问题的实施意见》。此外,尽管进城务工农民对城市是否会歧视他们存在一定顾虑,但从实践看,城市企业和居民对外来农民工的认同感和融合度已越来越高。

存在的不和谐之处主要是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问题。其次是部分被调查者反映拖欠工资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并且薪酬水平太低以致支付他们的各项生活开支后便所剩无几。此外,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不足一半,且超过七成的用人单位没有给雇佣的农民工投保任何一项保险。另外,一些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对从事农业生产和家庭非农经营农户的支持力度还不大,有些惠农政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特别是长期积累起来的诸如做工条件恶劣、工资水平不尽如人意、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客观问题逐渐开始显现出来了。因此更多的农民转而选择了有利可图的农业而放弃了进城务工;另一方面城市中的国有企业改革造成的下岗人员的增加,客观上增大了农民进城就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也会使一些农民工产生畏难情绪,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增长的势头受遏制。已有研究表明,流动劳动力文化层次越高、劳动技能越强,发展潜力越大,工资报酬也就越高。文化和技术素质的低下,大大限制了农民转移就业的空间。

(三)农户就业行为分化对农业生产及农民增收的影响

农户就业行为分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其对农业生产及农民增收会有比较重要的影响,为此,本研究利用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

1、农户就业行为分化使非农产业成为农户增收的主渠道

对不同类型农户的人均全年纯收入进行比较,可见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农户人均纯收入也相应上升,其中主要贡献来自于工资性收入,如非农户人均纯收入是纯农户的1.52倍,而非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则是纯农户的3.45倍。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经营纯收入分为两部分,其中第一产业纯收入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而降低,而非农产业纯收入则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因此两者相加正好抵消差异,使不同经营类型农户的家庭经营纯收入差别并不大。从第一产业收入在全年纯收入中的比重看,纯农业户、农业兼业户、非农兼业户和非农户分别为50.1%、41.7%、24.4%、5.7%,显示了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第一产业逐步丧失了作为农户收入主体的地位。

表3.12    不同类型农户人均全年纯收入比较

 

纯农业户

农业兼业户

非农兼业户

非农户

全年纯收入

5700.82

5973.86

6549.53

8693.23

工资性收入

1399.46

2203.13

3458.26

4829.28

家庭经营纯收入

3336.96

3066.95

2672.95

3157.69

    第一产业纯收入

2855.60

2489.61

1601.10

497.86

      农业收入

1844.01

1755.67

993.81

296.65

      林业收入

374.95

235.22

132.54

62.79

      牧业收入

579.15

353.46

368.67

105.27

      渔业收入

57.49

145.25

106.08

33.16

    非农产业纯收入

481.36

577.34

1071.86

2659.83

 财产性纯收入

353.04

199.20

187.90

465.63

 转移性纯收入

611.36

504.58

230.43

240.63

2、农户就业行为分化促进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通过对农户的农业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农户总体的机械化水平也在提高,无论是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比重,还是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都显示出相同的趋势。这可能是由于受现有土地流转制度等的限制,兼业农户和非农户仍保留相当数量的承包土地,但由于这些农户有部分甚至全部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因此会更倾向于利用高效率的生产经营方式来完成土地承包任务。

表3.13  不同经营类型农户机械化水平比较

 

纯农业户

农业兼业户

非农兼业户

非农户

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43.1

46.9

50.4

56.4

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比重(%)

13.7

24.7

28.2

17.5

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20.0

36.9

44.7

49.6

3、农户就业行为分化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表3.14   不同经营类型农户经营土地规模比较

 

纯农业户

农业兼业户

非农兼业户

非农户

人均土地面积

206.32

209.73

151.63

73.90

其中:人均耕地

101.02

110.52

77.62

39.54

通过对不同经营类型农户人均期末实际经营的土地面积进行比较,可以看到纯农户和农业兼业户的土地规模明显较大,非农兼业户的土地规模次之,非农业户人均经营的土地规模最小,仅占纯农户或农业兼业户的三分之一左右。说明农户就业行为的分化,也使得土地逐步向纯农户和农业兼业户集中,农户就业行为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渐成趋势。

4、农户就业行为分化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表3.15    不同经营类型农户劳均纯收入比较

 

纯农业户

农业兼业户

非农兼业户

非农户

劳均全年纯收入

8162.04

6897.17

8482.18

12536.55

劳均第一产业纯收入

4088.45

2874.40

2073.55

717.97

以劳均第一产业纯收入衡量的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步降低。但这是在假设兼业户和非农户的全部整半劳动力都投入到第一产业的前提下得到的结果,而事实上,由于兼业化和非农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剩余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到非农产业,以实际投入第一产业的劳动力数量计算的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将大大提高。而这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劳动力,又带来了更多的非农收入。因此,农户就业行为的分化实际上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是对农村劳动力的优化配置。

5、农户就业行为分化使农业自有资金投入缩减

农户家庭经营总支出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减少,显示农村住户从事非农产业并非以自身经营为主。在家庭经营费用总支出的内部结构中,第一产业支出比重也是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而降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支出比重则反之,如纯农户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的97.7%是用于第一产业,而非农户只有23.3%用于第一产业,用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则分别为48.1%和28.6%。在第一产业生产费用支出的内部结构中,农业和牧业是主要投资方向,但随着农户非农化程度提高,农业支出比重也有提高,而牧业比重则出现下降。这也说明了随着非农化的发展,能投入到农业中的资源越来越紧张,而为了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及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等,不得不将有限的资源尽可能投入到种植业生产上去,而减少对牧业的投入。

表3.16   不同类型农户家庭经营分项支出比较

 

纯农业户

农业兼业户

非农兼业户

非农户

家庭经营费用总支出(元)

7869.61

7305.38

4972.42

3583.82

第一产业生产费用支出比重(%

97.7

95.1

79.5

23.3

农业生产费用支出比重(%

31.6

44.7

38.5

53.9

林业生产费用支出比重(%

1.8

3.6

3.9

3.0

牧业生产费用支出比重(%

49.2

44.1

50.3

34.5

渔业生产费用支出比重(%

17.4

7.6

7.3

8.6

第二产业生产费用支出比重(%

1.3

2.5

7.6

48.1

第三产业生产费用支出比重(%

1.0

2.4

12.9

28.6

 

四、农民收入来源及结构性分解分析

目前,统计调查口径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四大块构成: (1)家庭经营收入,包括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收入、第二产业即工业、建筑业收入和第三产业即交通运输、商贸、文教卫生和社会服务业收入;(2)工资性收入,包括在各类组织中劳动收入、本乡镇劳动收入和外出打工收入(劳务收入);(3)财产性收入,指通过提供金融资产或房屋出租和财产租赁等得到的收入;(4)转移性收入,属二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或带回、城市亲友赠送、离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各项农业补贴(如退耕还林草补贴)、退税、无偿扶贫款和赔款等。

从农民收入构成的角度出发,重点计算和分析农民各类收入的主要来源构成、变化,经营的主要行业及其收入来源比重,反映农民现行收入来源的特点,分析浙江农民收入保持高水平增长的原因,并总结相关经验。

(一)农民收入增长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资性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工资性收入由1997年的190.95元上升到2007年的716.43元,增加525.48元,年均增长14.14%,对农村居民总收入的贡献率为32.28%。

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体。近10年来虽然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平均增速较低,年均平均增长速度仅为5.30%,绝对额由1997年的1449.69元增加到2007年的2429.38元,增加979.69元,但对农村居民总收入的贡献率达到了61.18%。

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平均增速排在二、三位,增速分别为12.35%和10.21%。从全省农民收入的构成来看,非农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二、三产业收入、转移、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上升了8.06个百分点。说明农民收入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也就是说非农收入在逐年上升,农业收入比重在下降,但农业收入的主体地位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1、人均纯收入保持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总体上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幅度,名义增长速度波动较大,但实际增长速度相对较为稳定(见图1)。

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335元,比2005年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3%,是近十年来的最快增长。从1996-2006年,各年份保持不同程度的增长,年平均实际增长6.8%,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年均增长低2.3个百分点,比GDP年均增长低5.3个百分点。表现为不同年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波动大,多数年份的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GDP年均增长率差距较大。从2006年全国农村住户调查资料看,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居上海、北京之后列全国第三位,已超过第四位广东省将近700元。由于上海、北京是直辖市,城市化水平高,农业人口少,与他们可比性不大,实际上浙江已连续22年居全国省(区)农民收入首位。

1996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大量转移,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快速增长,由1996年的3463元增加至2006年7335元,增长1.12倍,其中农村居民非农收入更是连续保持快速增长,成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最重要的来源。从工资性收入看,2006年,农村居民在企业从业或从事各种劳务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人均3646元,比1996年增加2286元,增长1.68倍,工资性收入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由1996年的39.3%增长到2006年的49.7%。从家庭经营的非农产业收入看,2006年农村居民来自家庭经营的二、三产业收入人均1653元,比1996年的681元增长1.43倍,二、三产业收入占全部纯收入比重由1996年的19.6%上升为22.5%。

表4.1     1996-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来源比较

 

1996

(元)

2006

(元)

增长

%

1996:各来源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

2006:各来源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

比重的变动(%

全年纯收入

3463

7335

111.8

100.0

100.0

-

1、工资性收入

1360

3646

168.1

39.3

49.7

10.4

2.家庭经营收入

1929

3030

57.1

55.7

41.3

-14.4

 (1)第一产业收入

1248

1377

10.3

36.0

18.8

-17.3

2)第二产业收入

248

685

176.2

7.2

9.3

2.2

#工业收入

161

441

173.9

4.6

6.0

1.4

      建筑业收入

87

244

180.5

2.5

3.3

0.8

 3)第三产业收入

433

968

123.6

12.5

13.2

0.7

      #运输业收入

103

317

207.8

3.0

4.3

1.3

     批零贸易餐饮业收入

138

357

158.7

4.0

4.9

0.9

       服务业收入

73

107

46.6

2.1

1.5

-0.6

3.转移性、财产性收入

177

659

272.3

5.1

9.0

3.9

2、收入结构渐趋稳定。

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分别为3646元、3030元和659元,分别占49.7%、41.3%和9.0%。1996-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和转移性收入的年均增长分别为10.3%、4.6%和14.2%,十年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态势,而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不断下降,收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2004年以来,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业收入增长加快,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下降幅度趋缓,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相对稳定。

4.2         1996-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情况

 

农民纯收入(元)

工资性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

转移性、财产性收入

实绩(元)

比重(%

实绩(元)

比重(%

实绩(元)

比重(%

1996

3463

1360

39.3

1929

55.7

174

5.0

1997

3684

1496

40.6

2011

54.6

177

4.8

1998

3815

1585

41.5

1990

52.2

240

6.3

1999

3948

1738

44.0

1896

48.0

314

8.0

2000

4254

2001

47.0

1918

45.1

335

7.9

2001

4582

2226

48.6

2000

43.6

356

7.8

2002

4940

2437

49.3

2075

42.0

428

8.7

2003

5431

2613

48.1

2336

43.0

482

8.9

2004

6096

2987

49.0

2554

41.9

555

9.1

2005

6660

3299

49.5

2766

41.5

595

9.0

2006

7335

3646

49.7

3030

41.3

659

9.0

注:表中数据根据不同年份《浙江统计年鉴》资料整理。

从家庭经营收入结构看,2006年,家庭经营收入中一、二、三产业的纯收入分别为1377元、686元和967元,分别占家庭经营收入的45.4%、22.6%和32%。1996-2006年,一、二、三产业的年均增长分别为1.0%、10.7%和8.4%。其中第一产业中的农业年均下降1.0%、牧业年均增长2.4%,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建筑业年均分别增长10.6%和10.9%,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年均分别增长10.0%和11.9%。由于第一产业与二、三产年均增长差距较大,导致到2006年家庭经营中第一产业收入比重比1996年下降19.2个百分点,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分别比1996年提高9.7、9.5个百分点。第一产业收入比重经过上世纪末大幅下降后,从2003年起降幅开始放缓;第二产业在2004年经营收入比重达到近十年的最高后出现回落,其中经营工业、建筑业的收入比重均有所下降;第三产业家庭经营收入比重经过上世纪末快速提高后,继续保持升势。

4.3      1996-2006年浙江家庭经营人均收入三次产业构成情况(%)

 

一产

 

二产

 

 

三产

 

 

 

 

农业收入

 

工业收入

建筑业收入

 

贸易餐饮

运输业

1996

64.6

50.2

12.9

8.4

4.5

22.4

7.2

5.3

1997

61.7

46.4

14.4

9.4

4.9

24.0

8.5

5.5

1998

57.9

43.5

15.6

10.4

5.2

26.5

9.9

5.8

1999

52.1

38.6

19.6

12.7

6.9

28.3

11.9

6.7

2000

49.7

35.6

21.3

14.3

7.0

28.9

11.0

7.1

2001

49.5

36.0

22.1

15.2

6.9

28.4

11.1

7.0

2002

47.8

35.4

22.7

15.0

7.7

29.4

12.3

7.3

2003

44.1

32.3

24.9

16.1

8.8

31.0

12.8

8.3

2004

44.0

31.5

25.7

15.6

10.1

30.2

13.1

8.7

2005

45.1

29.3

23.6

14.7

8.9

31.3

12.3

9.8

2006

45.4

29.0

22.6

14.6

8.1

31.9

11.8

10.5

3、收入水平列全国各省、区首位

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列上海、北京之后,居第三位,分别比上海、北京低19.7%和11.4%,但比全国水平高出104.5%。1996-2006年,浙江年均增长8.6%,比全国高出0.9个百分点,其中1996-2000年年均增长与全国持平,2001-2006年年均增长比全国高出1.5个百分点。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比全国高10.5个百分点,财产、转移性收入的比重比全国高1.3个百分点,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低于全国11.8个百分点。

可以说,浙江农民收入增长是在高基数之上的稳步快速增长,浙江农民收入增长的质量也是较高的。近几年来,浙江农民收入增长主要由非农产业收入的增长来推动,处于较高的产业层次,质量优于全国。不仅如此,浙江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吸收了大量外来劳动力就业,也有利于其他地区增加收入。

4.4      1995-2006年全国及部分省、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情况

 

1995

(元)

2000

(元)

2006

(元)

1996-2006年均

增长(%

1996-2000年均

增长(%

2001-2006年均

增长(%

全国

1578

2253

3587

7.7

7.4

8.0

上海

4246

5596

9139

7.2

5.7

8.5

北京

3224

4605

8275

9.0

7.4

10.3

浙江

2966

4254

7335

8.6

7.4

9.5

天津

2406

3622

6228

9.0

8.6

9.5

江苏

2457

3595

5813

8.2

7.9

8.4

广东

2699

3654

5080

5.9

6.2

5.6

福建

2049

3230

4835

8.1

9.6

7.0

山东

1715

2659

4368

8.9

9.2

8.6

 

(二)农民收入增长的结构分析

1、家庭经营性收入

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家庭经营农林牧渔业收入和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收入两部分。1996年至2006年这10年间,浙江家庭经营纯收入年均增幅为3.6%,比工资性收入年增速低6.2个百分比。由于家庭经营收入增幅的波动与回落,家庭经营收入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96-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家庭经营的纯收入比重从55.7%下降到41.3%;而且这其中,由于家庭经营收入中非农收入的增加还抵消了农业收入的减少,减缓了家庭经营收入的下降幅度。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家庭经营的纯收入为3030元,其中家庭经营农业收入为1377元,占全部家庭经营纯收入的45.4%;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的纯收入1653元,占全部家庭经营纯收入的达54.6%。加上工资性收入,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收入中来自非农收入的比重达到了72.2%。随着农业产业增收效应的逐步减退,家庭经营二、三产业发展是除劳务收入以外,支撑浙江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的又一源动力,在农民家庭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日益突出,占据了半壁江山。

近年来,浙江农民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的发达是支撑浙江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的动力之一。浙江积极发展家庭二、三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现代流通业,浙江的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发展成为浙江省工业的一大支柱。浙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加速了社会化分工与合作,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改变农民增收只能依赖自然资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被动状况;减少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数量,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拉长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产业层次,提高和稳定农产品价格。二、三产业的发展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增加了财政收入、社会收入和农民的原始积累,为政府、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和农民进一步增加农业投入积累资金,为农民更好地在农业领域增收创造条件。

2、工资性收入分析

目前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性收入分析概念也就是农村居民的劳务收入。近十年来,浙江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且始终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1996年至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从39.3%增加到49.7%,工资性收入平均每年增长幅度达13.3%,比同期纯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高6.6个百分点。因此,近十年来浙江农村居民收入的较高增幅主要得益于农村居民务工收入的大幅增加。也即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已转向非农业收入。浙江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为浙江农民收入增长做出巨大的贡献。因而浙江农村居民增收的着眼点还是主要应该放在劳务收入增长上。只有不断提高劳务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农村居民总收入水平才可能稳步增长。

3、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带回、亲友赠送、各种救济金、救灾款等。财产性收入主要指金融资产所有者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作为回报所得的收入。相对于工资性收入的比重的较大幅度增长,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所占人均纯收入比重的上升速度相对稳定。数据显示:浙江农民的转移性财产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从1997年的4.8%上升到2004年的9.14%。该类型收入在浙江农民收入增长中占据一定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由于浙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大量的土地被征用, 2002年我省农民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人均补偿收入为102.89元。2004年,因该原因获得的人均收入为138元,增长34.12%;二是受国家调整工资政策的影响,居住在农村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收入人均增至73元;三是农村股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单纯的劳动生产者变成了投资经营者,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此外,农民储蓄存款增加,利息收入也有所增长。随着浙江经济的发展,以上收入还呈增加的趋势,其在农民收入增长中的作用将日趋明显,但它的非主体地位也决定了其不会对农民收入的增加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三)农民收入增长中存在的问题

浙江农民收入总体上的持续稳定增长是通过平均数表现出来的,但实际上平均数掩盖了不少深层次的问题,如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不平衡以及总体增长背后的部分农户减收等问题。为了深入探究这些问题,我们采用了动态发展资料与静态截面资料相结合的方法,对已有的资料进行再加工,进行深入剖析。

1、总体增速偏低、增收不稳定

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7335元,比上年增长10.1%。1996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突破了3000元。随后在2000年、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分别跃上了4000元、5000元、6000元和7000元关口。

表4.5      1996—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纯收入水平及增长率变化      单位:元,%

年份

人均纯

收入

纯收入增长率

工资性

收入

工资性收

入增长率

家庭经营

纯收入

家庭经营纯

收入增长率

转移性收入及

财产性收入

转移性及财产

性收入增长率

1996

3463

14.4

1360

22.5

1929

13.7

174

9.4

1997

3684

6.4

1496

10.0

2011

4.3

177

1.7

1998

3815

3.6

1585

5.9

1990

-1.0

240

35.6

1999

3948

3.5

1738

9.7

1896

-4.7

314

30.8

2000

4254

7.8

2001

15.1

1918

1.2

335

6.7

2001

4582

7.7

2226

11.2

2000

4.3

356

6.3

2002

4940

7.8

2437

9.5

2075

3.8

428

20.2

2003

5431

9.9

2613

7.2

2336

12.6

482

12.6

2004

6096

12.2

2987

14.3

2554

9.3

555

15.1

2005

6660

9.3

3299

10.4

2766

8.3

595

7.1

2006

7335

10.1

3646

10.5

3030

9.5

659

10.8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农民收入不断保持增长,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但农民收入与气候、国家的农业政策、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关系紧密,不确定因素较多,农民收入的增长表现不够稳定,总体增长水平不高。1996-2006年,农民收入年均增幅比1981-1995年的年均增长低2.6个百分点;比城镇居民收入和生产总值增幅低2.3和5.3个百分点,1997年增长最低,仅为3.8%,比增长最高的2006年低5.5个百分点。

2、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扩大

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初期,浙江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十分明显;上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全面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两者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随着城市改革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差距又开始不断扩大。2006年,浙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49倍,比1985年、1990年、1995年和2000年分别提高了0.84倍、0.73倍、0.39倍、0.31倍,收入差距从1985年的355元,上升到2006年的10930元。

表4.6   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城乡收入差距(倍)

 

1

2

3=2/1

1980

219

488

2.23

1985

549

904

1.65

1990

1099

1932

1.76

1995

2966

6221

2.10

2000

4254

9279

2.18

2005

6660

16294

2.45

2006

7335

18265

2.49

注:表中数据根据不同年份《浙江统计年鉴》资料整理。

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80年代中期以前,浙江农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一直在0.25以下,个人收入差距不明显。进入1985年以后,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1995年出现加速上升势头,1998年的基尼系数已上升为0.3544,1999年高达0.3563,2000年我省农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缓和,但2003年后仍呈扩大趋势。

从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人均纯收入情况看,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2007年,浙江20%的高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达17594元,分别是低20%收入农户、次低20%收入农户、中等20%收入农户和次高20%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的7.03、3.38、2.36和1.73倍。尽管2006年的比值比2005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各类不同水平收入户之间的比值上升的趋势比较明显。20%的高收入户与20%的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比值从1995年的4.97倍,上升到2000年的5.51倍,2005年的7.73倍。这表明当前已呈现出“两极”差距悬殊的态势。从农民纯收入五等份分组情况可以看出,高收入阶层占整个收入的比重上升,低收入阶层则下降,差距悬殊。总体情况表明农村贫富“两极”差距在继续扩大,高收入农户占农村社会财富的份额在上升,而低收入农户则相对贫困化。

4.7       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比较(一)

 

20%收入户()

次低20%收入户()

中等20%收入户()

次高20%收入户()

20%收入户()

 

A

B

C

D

E

1995

1198

2011

2737

3609

5956

2000

1574

2737

3800

5058

8679

2005

1864

4126

5942

8228

14412

2006

2301

4693

6649

9062

15517

2007

2502

5200

7449

10184

17594

注:表中数据根据不同年份《浙江统计年鉴》资料整理。

4.8      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比较(二)

 

比较1

比较2

比较3

比较4

 

1=E/A

2=E/B

3=E/C

4=E/D

5=D/A

6=D/B

7=D/C

8=C/A

9=C/B

10=B/A

1995

4.97

2.96

2.18

1.65

3.01

1.79

1.32

2.28

1.36

1.68

2000

5.51

3.17

2.28

1.72

3.21

1.85

1.33

2.41

1.39

1.74

2005

7.73

3.49

2.43

1.75

4.41

1.99

1.38

3.19

1.44

2.21

2006

6.74

3.31

2.33

1.71

3.94

1.93

1.36

2.89

1.42

2.04

2007

7.03

3.38

2.36

1.73

4.07

1.96

1.37

2.98

1.43

2.08

注:表中数据根据不同年份《浙江统计年鉴》资料整理。

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如区位因素、劳动力素质、资产存量等,但上述因素往往是很难一下子改变的,导致农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必须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一部分人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取得了良好的收益,而另一部分人失去了商机,造成产品价值不能实现;二是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的下降,对低收入农户的影响程度要远远高于高收入农户;三是农产品价格下跌,使农业经营户收入下降。

不同区域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类型,浙江分为三个经济地带。即浙东北、浙中、浙西南经济地带。这三大地区之间农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之势。其中浙东北劳务收入总体水平大大高于其他两个经济地带,浙中、浙西南劳务收入仍偏低,浙中地区农村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收入比重大。2007年,浙江11个设区市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与最低的比值是2.32倍,分别比2005年、2000年、1995年上升了0.08倍、0.18倍和0.41倍,收入差距从1995年的1714元,分别上升到2000年、2005年和2007年的2532元、4435元和5790元。

4.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地区与其他地区的比值

 

2007

2006

2005

2000

1995

杭州

1.06

1.05

1.05

1.06

1.32

宁波

1.01

1.01

1.03

1.02

1.07

温州

1.18

1.19

1.17

1.20

1.28

嘉兴

1.00

1.00

1.00

1.07

1.11

湖州

1.07

1.07

1.10

1.17

1.18

绍兴

1.04

1.04

1.04

1.00

1.13

金华

1.46

1.46

1.45

1.37

1.45

衢州

1.67

1.67

1.65

1.82

1.89

舟山

1.05

1.07

1.11

1.13

1.00

台州

1.22

1.21

1.20

1.11

1.10

丽水

2.32

2.31

2.24

2.14

1.91

注:表中数据根据不同年份《浙江统计年鉴》资料整理。

3、主要收入途径减少、增收难度加大

农业耕地面积不断减少。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2006年末,浙江实有耕地面积为1594.43千公顷,分别比1980年、1985年、1990年、1996年、2000年减少12.5%、10.3%、7.5%、1.2%和0.8%,其中水田面积为1291.08千公顷,分别比1980年、1985年、1990年、1996年、2000年减少12.0%、10.5%、9.7%、4.0%、2.8%。尽管目前中央对耕地实行了最严格的管理办法,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耕地面积减少幅度明显减缓,但制止耕地面积下滑难度很大。耕地面积不断减少趋势难以改变,将使以经营农业为主的家庭收入渠道不断变窄。

农业经营模式老化。随着二、三产业发展,农民剩余劳动力转移,收入途径拓宽。与此同时,浙江农民人均土地逐年减少,农民经营农业规模不断缩小,收益相对下降,农民对农业经营投入下降。这一生产模式不断循环反复,形成一少部分农民完全放弃经营农业,很大一部分农民转为部分经营农业,纯粹经营农业的比例下降,但多数农民身份没变,不敢完全放弃对承包到户土地的控制权,仍将土地看作家庭生存的保障之一,使浙江农业成为多数农户的副业,导致经营农业规模不断缩小、效益下降。2006年,浙江人均耕地面积为0.034公顷,比1980年下降28.2%;农民经营农业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1985年的37.3%下降到2006年的12.0%;农业生产户数为808.26万户,占农村住户数的66.2%,比2003年下降14.5个百分点;其中纯农户所占比重为19.5%,非农业兼业户达60.1%。

畜牧业发展速度慢。畜牧业与城乡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发展空间较大,在浙江农民收入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发展速度较慢。2006年,浙江牧业总产值为287.34亿元,占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19.0%;1996-2006年年均增长为4.4%,比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均增长高1.1个百分点;农民纯收入中,牧业的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为281元,占家庭经营收入的9.3%,1996-2006年的年均增长为2.0%,分别比经营二产、三产的年增长率低8.8和8.0个百分点。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生存环境欠佳,制约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劳动技能不高,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高风险、高强度等产业,收入总体水平不高,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与城市较高生活成本形成强烈反差,导致大部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难以彻底离乡离土,只是暂时栖居城市,以赚取高于经营农业的城市劳动报酬。

在先发优势不断减弱的情况下,农村的二、三产业发展难度加大,农民经营非农产业的收入增长趋缓。浙江农民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占有较高比重。农村的二、三产业发展是构成浙江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要素资源不断匮乏,并向大企业倾斜,非农产业的创业成本不断提高,与农民收入关系紧密的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趋缓,导致农民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收入增长趋缓。从浙江个体工业单位发展情况看,进入新世纪后,个体工业单位增长速度相对缓慢,2007年单位数为67.5万户,2001-2007年年均增长2.8%。

4、低收入农户增收难与部分农户减收问题

从总体上看,农民转移就业和持续增收难度在不断加大,纯农户、中老年农民、低文化素质劳动力就业难和低收入农户增收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在近几年农民收入总体增长的态势下,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每年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户收入比上年下降。1999年有47.4%的农户收入比上年下降,2006年有43.2%的家庭现金收入是下降,这些家庭收入下降的平均幅度是35.5%,其中下降30%以上的占45.8%。在收入下降户中,工资性收入下降25.1%,家庭二三产业收入下降35.1%,出售农林牧渔业收入下降40.5%,家庭非经营性收入下降62.1%。

农户收入下降的根本原因是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收入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虽然他们有自己的承包田,但我省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耕地以外的非农产业,在目前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这种单家独户的经营方式,收入来源很不稳定。从农业产业上看,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尤其是农业结构调整,农户获得农产品出售收益也不一定是每年同一时间。从非经营性看,收入来源主要是入股分红、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亲友赠送收入,这些收入更具不确定性。

5、依靠农业持续增效实现农民持续增收难度越来越大.

2008年11月6日召开的省委工作会议提出,到2012年要求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1000元以上,2020年要超过20000元。若按照未来农民人均农林牧渔纯收入比重达18%和15%来测算,到2012年,全省农民人均农林牧渔收入要达到1980元, 2020年要达到3000元,比2007年分别提高27.65%和93.40%。要实现这一跨越式的增效增收目标,其难度很大。首先是土地资源的严重制约。2000年以来,我省通过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能力有很大提高,农业增加值从2000年的664.16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1026.14亿元,农民人均从农林牧渔业所得的纯收入也由953.82元提高到1551.14元,分别增长54.50%和62.62%。但应清醒看到,农民人均农林牧渔收入不断提高,主要得益于非粮作物和畜禽业的大发展,其收入占到人均农业总收入的80%以上;而非粮作物的大发展,主要是通过大幅度调减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来实现的。在耕地资源供求关系越来越紧张的形势下,如果继续沿用“螺蛳壳里做道场”的老办法,靠种植面积调整来实现发展,是难以为继的。与此同时,国家加大了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管理力度,各地纷纷划定了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用地空间也越来越小,畜禽业进一步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二是时间紧迫。我省农民人均农林牧渔收入由2000年的953.82元提高到2007年的1551.14元,净增收597.32元,共花了8年时间。而省委要求从目前起花5年时间,到2010年达到1980元的收入目标,再从1980元提高到3000元,也只有8年时间。可见,面向未来5年和13年,要实现省委提出的农民增收目标,任务十分繁重,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在农业结构创新上要有重大突破,其突破口就是在稳定现在农业用地利用结构框架基础上,通过运用现代生物技术、设施栽培技术、精加工技术和现代营销方式,大力开发精品农业,提高精品农产品产量比重,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大发展大提高。

4.10   20002007年农民人均农林牧渔收入构成

农业

增加值

人均

农林

牧渔

收入

人均农业收入

人均林业收入

人均牧业收入

人均渔业收入

收入数

占农林牧渔收入%

收入数

占农林牧渔收入%

收入数

占农林牧渔收入%

收入数

占农林牧渔收入%

2000

664.16

953.82

682.44

71.55

16.30

1.7

218.61

22.92

36.47

3.8

2001

690.00

990

720

72.7

18

1.8

213

21.5

39

4.0

2002

693.73

992.85

734.19

74.0

19.31

2.0

200.25

20.0

39.10

4.0

2003

727.49

1029.20

753.53

73.2

27.65

2.7

210.59

20.5

37.43

3.6

2004

833.34

1124.04

805.08

71.6

34.96

3.1

239.13

21.3

44.88

4.0

2005

892.82

1248.07

809.55

64.9

117.11

9.4

268.25

21.5

53.17

4.2

2006

925.10

1377.03

879.10

63.8

147.87

10.7

280.97

20.4

69.09

5.0

2007

1026.14

1551.14

949.04

61.18

157.13

10.13

357.65

23.06

87.32

5.63

 

五、农民就业模式分化与调整的影响因素分析。

通过合理介定4种类型农民就业模式:纯农民(这类农民完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从事非农产业);一兼农民(收入来源以农业为主,非农产业为辅);二兼农民(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但又辅之以农业的生产经营);纯非农民(已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经营,并转而专门从事非农产业),利用计量经济学中的对数成败比率模型(Logit模型),分析微观因素对农民就业模式分化与选择的影响。

(一)研究框架

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概念是研究农民就业模式分化与选择的理论基础。农户正是从这种比较优势的概念出发,来做出就业模式分化与选择的。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户的就业行为变得相当复杂,农户的就业行为在受到宏观政策影响的同时,也受到多种微观因素的影响。在分析微观因素对农户就业行为的影响时,农户的就业模式的类型是个因变量。鉴于农户的就业模式的类型是定性而非定量的,为此我们可以构造一个0-1型虚拟变量(设为FFK),表示一种农户的就业行为模式的类型。该变量只可能取0或1两个值。当农户的就业行为属于该种模式类型时,FFK=1;当某农户的就业行为不属于该种模式的类型时,FFK=0。

把某种农户的就业行为模式的类型作为因变量,且定义为0-1型虚拟变量后,可以用一系列反映可能会影响农户就业行为模式的微观因素的变量作为解释变量,选用合适的模型,将因变量对解释变量进行回归,籍此判断哪些因素对农户的就业行为属于该种模式产生显著的影响,进而判断决定影响农户就业行为的重要因素。

理论上,通常有3种可以选择利用的模型。即:线性概率模型、概率单位模型(简称Probit模型)、对数成败比率模型(简称Logit模型)。鉴于线性概率模型的缺点(彼德·肯尼迪,1986(毛蕴诗译)),人们通常采用概率单位模型或对数成败比率模型。下文为叙述简便起见,分别采用其简称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利用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Thomas A.Doan和Robert B.Litterman等人设计的RATS经济计量学软件包,不仅可以方便地估计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而且可以容易地进行模型的显著性检验。对于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参数估计值的显著性检验可由T统计量来进行;而对于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的总体显著性检验,则应由Ⅹ2统计量(而不是F统计量)来进行。鉴于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的估计结果比较相似,笔者在分析对农户结构调整决策模型的影响因素时,采用Logit模型。其基本形式为:

  

其中: 

Y=(1,采取某种决策; 0,不采取某种决策)

 分别为解释变量或影响因素,U为误差项

农户就业行为属农户经济行为范畴,是指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农村住户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选定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而表现出来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过程。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户分化的实际和农业普查方案,以农村住户家庭从业人员的劳动主要投向为标准,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分为5种类型。即:①纯农业户。家庭从业人员从事的主要行业均为农业,并取得其收入的农村住户,如果家庭从业人员中有人从事少量的非农业活动,但其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不超过10%的农户,也归入纯农业户。②以农为主的兼业农户(农业兼业户)。家庭收入以农业为主,又同时从事非农产业的经营或就业。家庭从业人员既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又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但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数超过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为农业兼业户;如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从业人员数与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从业人员数大体相同,但家庭农业收入超过非农业收入的,归入农业兼业户。③以非农为主的兼业农户(非农兼业户)。收入以农业为辅,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经营或就业,与农业兼业户相反,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从业人数超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或者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从业人数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从业人数大体相同,但家庭非农收入超过农业收入的,为非农兼业户。④非农业户。这类农户已完全脱离农业经营,并转而从事非农产业。家庭从业人员从事的主要行业均为非农行业,并取得其收入的农村住户。如果家庭从业人员中有人从事少量的农业生产活动,但其收入不超过家庭收入的10%,也计入非农业户。

(二)方法与模型

1、样本选择

浙江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显著特征是地区上的不平衡状况。按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分布,习惯上将浙江全省分为浙东北、浙中、浙西南3大区域。浙东北主要以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舟山为主体部分,浙中包括金华、温州、台州,浙西南包括衢州、丽水。浙东北是以乡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浙中则是个私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而浙西南主要以农业收入和外出打工收入为主的经济区域。2006年,这3大区域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8959元、7414元和7033元。三个地区收入差距由1995年的1.39:1.33:1扩大到2002年的1.47:1.21:1。地区差距呈不断扩大之势。我们通过分析三个经济地带农村居民各项收入的高低来描述浙江不同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差异(见表5.1)。

浙东北劳务收入总体水平大大高于其他两个经济地带,2006年劳务收入(工资性收入)达到4843.14元,占纯收入比重达57.3%,高出全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比其他两个经济地带高出将近20个百分点。从该地区劳务收入构成看,从本地企业得到的劳务收入占了63.2%,也明显高于其他两个地区。该地带即是历史上所称江南鱼米之乡,也是新中国乡镇企业最早发展地区;进入“九五”时期,通过企业的改制,科技的进步,该地区仍保持浙江经济发展的龙头地位。从该地区劳务收入构成看,从本地企业得到的劳务收入占了63.2%,也明显高于其他两个地区。而外出打工收入仅占全部劳务收入的10.8%,在全省三个经济地带中是最低的,这也印证了浙东北地区农村劳动力普遍在本地就业的传统。

浙中、浙西南劳务收入仍偏低。这两个经济地带2006年劳务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4%和38.3%,绝对水平也偏低,尤其是浙西南地区,劳务收入只占全省平均水平的58.1%。一般认为该地区外出打工较为普遍,但数据显示看,这项收入也不高,这可能与该地区农业从业人员比例高,外出劳动力往往打一些粗工或间断性打工有关。据对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大塘头村调查,该村总人口1103人,2006年外出打工人数接近300人,但一般只是到衢州市内干一些粗重活和零活,而且季节性很强,平均每人全年打工收入仅7000元左右,摊到全村人口上,人均打工收入只有372元。

浙中地区农村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收入比重大。这与该地区家庭个私企业较为发达的表象是相符的。2006年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收入人均达2280.47元,占纯收入比重为30.9%,比全省平均高8.2个百分点。浙中地区劳务收入中的外出打工收入比重也高于其他两地区,这与该地区县与县之间劳动力频繁流动所带来的收益有关。如全国著名小商品市场——义乌小商品城,在义乌小商品城中经商的人中30%以上是邻近的东阳市人。乐清、永嘉、瑞安等个私发达的县(市)都吸收了大量邻近欠发展县(市)农村劳动力,因而总体上提高了浙中经济地带农村居民外出打工劳务收入。可以看出,浙江这会3大区域实际上是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代表着较发达、中等发达和欠发达3种经济发展水平和模式。因此,以浙江省这三大地域的农户作为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由此得出的结论将具有普遍意义。

本项研究的样本数据由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和笔者所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子项目开展研究过过程中对农村农户进行随机调查获得。调查共发放问卷600份,实际回收586份,其中有效问卷560份(其中浙东北203份、浙中188份、浙西南169份),占全部收回问卷的95.56%。样本主要由从事农业的农户组成,样本农户分布于浙江省各个地区,共涉及53个县(市、区),占浙江省全部74个县(市、区)的72%(城区合并),其中样本分布相对集中的地区有三个,分别是宁波,占样本总数的37.44%,温州,占29.09%,衢州,占24.96%。就样本所在村或样本本身看,样本所在村的经济发展程度处于中等水平的占59.84%,居中上等和中下等的分别占16.08%和15.88%,处于上等或下等村的仅分别为3.00%和5.20%。无论是相对周边村,还是相对所在村其它农户,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分布总体均呈正态状。相比较,三个样本相对集中的地区,宁波的集中程度最高,温州次之,衢州再次之。样本本身的经济发展程度,同样以居中等水平的分布最高,达54.00%,其它围绕中等水平依次递减,家庭经济相对处于上等或下等的样本户分布分别为3.46%和5.22%。这一结果同样表明:在经济区位上,样本分布符合统计学上的正态分布规律,样本具有一定代表性。问卷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农户家庭农地使用及流转、劳动力就业及流动、农民收入及负担、农民储蓄与借贷,以及农村政策与政府行为等六个部分。现就农户就业行为调整的意愿作一分析。

2、模型选择

本文所考察的就业模式中的农户决策行为,含义为农户是否愿意放弃现在所从事的作物或产业,而改为从事其它作物、其它产业或其它就业方式(即调整)。结果有两种:愿意调整和不愿意调整。基于前面的描述与分析,我们将农户对就业方式调整决策行为的意愿(以下简称为“调整意愿”)设定为以下几类因素的函数,即:①农户户主个人特征;②农户家庭特征;③农户农业生产特征;④农户非农业生产特征;⑤当地政策因素特征。在此将其归纳为以下函数形式:调整意愿=F(农户户主个人特征变量,农户家庭特征变量,农户农业生产特征变量,农户农业生产特征变量,政策因素特征变量)+ 随机扰动项。在设计该模型时,以农户是否愿意调整作为因变量,即0-1型因变量,愿意调整定义为y=1,不愿意调整定义为y=0。设y=1的概率为p,则y的分布函数为:

上述函数的期望值为p,方差为1-p。传统的回归模型因变量的取值范围在负无穷大到正无穷大之间,在此处不适用。本文采用二元选择模型Logit模型[1],将因变量的取值限制在[0,1]的范围内。Logit模型的一般形式如下:

上式中的Pi 是农户愿意调整的概率,m表示影响这一概率的因素的个数,Xij 是自变量,表示第j种影响因素。

3、变量选择

在考察农户是否愿意进行就业行为调整时,不仅要看户主的情况,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对这一调整决策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调查按户进行,搜集了该户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家庭成员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取平均数,相应地,变量所代表的是该户成员的平均情况。在处理年龄变量时,由于老人和孩子的年龄在很大程度上会改变家庭中主要劳动力的年龄状况,从而降低变量的解释能力,所以我们按国家规定的劳动就业年龄(16-60岁),计算平均年龄时剔除16岁以下小孩和60岁以上老人。对农户家庭成员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也做同样的处理。

所选取的变量及其含义主要为:SEX-家庭成员中男性成员比例、AGE-16-60岁家庭成员的平均年龄、EDU-16-60岁家庭成员的平均受教育年限、CHD-家庭中上学子女的数目、INC-家庭非农总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TEC-家庭劳动力中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的比例、WYR-家庭劳动力从事非农工作的平均年限。3个地区所调查的样本农户变量平均值见表5.1所示:

表5.1  三地区样本农户变量平均值的比较(2006年)

变量

浙东北

浙中

浙西南

家庭成员中男性成员比例

52.31

51.78

50.11

平均年龄(16-60岁)(年)

36.87

39.53

37.25

受教育程度(16-60岁)(年)

8.22

8.46

7.91

在本地从事非农工作的人的比例(%)

26

35

36

户均非农收入(元)

13658

14682

8826

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58

63

51

从事非农工作的平均年数(年)

10.57

9.36

7.16

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的比例(%)

41

53

19

有2个及2个以上小孩上学的家庭(户)

29(203)

21(188)

56(169)

(三)实证分析

考虑到3个地区在农业经济发展上有一定的差异,我们分别对3个地区进行回归。将上述变量放入Logit模型,通过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对其回归参数进行估计。3地区回归结果中男性成员的比例这一变量均不显著,可以认为家庭中的性别构成对农户是否愿意进行就业行为调整没有显著影响,将这一因素从模型中剔除,重新回归。由回归结果可见,在不同地区,上述变量对农户的就业行为影响有着显而易见的差别。

浙南、浙中和浙北的三个模型都通过了检验,回归的结果较理想,方程的拟合程度较好,但不同的影响因素在影响方向和显著性水平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来说:

在浙东北地区,显著性水平较高的变量是家庭中非农总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家庭中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的比例和从事非农工作的平均年限,且符号为正,表明从事非农活动的收入、时间和工作性质是影响当地农户就业模式的主要因素,且非农收入越高、有一技之长和一定非农工作经历的人越愿意对就业方式调整。16-60岁家庭人口的平均年龄这一变量的系数为负号,这表明年纪越轻的家庭其风险意识越强,其主观进行就业调整的意愿越强,而年龄越大的人,其规避风险的主观意识越强,越不愿意对现有的就业行为进行调整。16-60岁家庭成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在浙东北没有通过检验,但其为负号的系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在该地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反而越不愿对目前的就业行为进行调整。家庭中上学子女数这一变量也未能通过检验,其系数也为负数,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可以表明子女越多的家庭越不愿意轻易改变目前的就业行为而冒比较大的风险进行调整。

在浙中地区,所有的变量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显著性水平较高的变量是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家庭中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的比例和工作年限,且符号为正,表明从事非农活动的收入、时间和工作性质是影响当地农户进行就业行为调整的主要因素,且非农收入越高、有一技之长和一定工作经历的人越愿意改变目前现状,有好的机会时越愿意对目前的就业进行调整。16-60岁家庭人口的平均年龄系数为负号,表明年纪越轻的家庭就业行为的意愿越强。家庭中上学子女数这一项的系数为负,表明子女越多的家庭越不愿意轻易改变目前的就业现状而冒比较大的风险进行变更。其中16-60岁家庭成员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唯一在浙中地区通过了检验,其为正号的系数说明在该地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愿意就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就业方式进行调整,而受教育程度越低的人则主观意愿不强烈。

表5.2   影响农户调整决策行为因素的Logit模型回归结果

自变量

浙东北

浙中

浙西南

AGE

-0.339475

-0.295722

-0.404709

Z—统计量

-1.947633

-2.387425

-2.047451

P

0.0397

0.0471

0.0216

CHD

-0.576631

-0.498726

-0.894397

Z—统计量

-0.775416

-0.931704

-1.367421

P

0.5473

0.032

0.026

WYR

0.207411

0.154789

-0.174856

Z—统计量

0.479932

0.306491

-0.872541

P

0.0371

0.0268

0.0779

INC

4.398786

3.075431

7.520479

Z—统计量

1.749631

1.946875

3.062571

P

0.0463

0.0257

0.0879

TEC

0.875635

1.714626

1.948371

Z—统计量

1.310718

1.942853

2.663751

P

0.0779

0.04769

0.7331

EDU

-0.137791

0.496638

-0.369747

Z—统计量

-0.31443

0.779546

-0.544869

P

0.6984

0.0147

0.553

回归标准差

0.418706

0.376541

0.269476

LR统计值

22.394764

30.54244

41.77561

样本数目

203

188

169

 

浙西南地区只有非农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这一个变量的系数为正,显著性也很好,验证了获取非农收入的可能性越大越愿意改变农业就业行为的假设。但浙西南地区其余几个变量如16-60岁家庭成员的平均年龄、16-60岁家庭成员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家庭中上学子女数、家庭劳动力从事非农工作的平均年限的系数都为负值。16-60岁家庭成员的平均年龄通过显著性检验,与浙中情况一致;家庭中上学子女数也通过了检验,即上学子女越多越不愿结构调整。虽然16-60岁家庭成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在浙西南没有通过检验,但其系数说明在该地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反而越不愿改变农业就业行为;家庭劳动力从事非农工作的平均年限的结果也说明从事非农工作时间越长越没有农业就业行为改变的意愿。事实上,在浙东北地区二元经济的特征已经很不明显。80年代末期乡镇企业在浙东北地区异军突起,在当地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伴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劳动力从农业向乡镇企业转移,城乡差别日益缩小。浙东北地区“乡镇工业小区”、“乡镇工业城”、“农民商城”的涌现实际上就是农村工业化与乡村城镇化同步发展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二元经济模型”中所描述的收入差距现象已不复存在。调查显示,浙东北农村的乡镇企业现已吸纳了大量的中、西部人口工作、就业。浙中地区二元经济的特征比较明显,收入因素在决定农村家庭的就业模式分化意愿上起着重要的作用。除收入因素外,在浙中地区那些具有一技之长、教育程度较高的青壮年农村劳动力通常更愿意改变目前的就业状况而乐意变更就业模式,他们有潜在的生活能力,也更乐意接受风险收益,因而对非农就业行为的愿望明显比其他人强烈。同时,打工年数越长,对未来发展的预期越稳定,非农就业行为的意愿也越强。

浙西南地区又是另一种情形。该地区不仅二元经济特征明显,而且城市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非农就业机会较少,农村居民外出打工的比例远高于浙东北,但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远低于浙东北地区。影响浙西南地区农户非农就业行为决策的因素就单纯得多,主要是非农收入。由于当地非农就业机会和劳动力市场缺乏,且大部分农户地处山区,交通不方便,即便是受过一定的教育也不一定能找到非农工作或是合适的经营项目,放弃现有的种植项目而去寻找其他的经营项目,或者是放弃农业生产转而从事非农业生产,或者是放弃农村的生活环境而迁移到城市去生活等等,对大部分农户来说还是很不现实的事,与其冒这种风险,他们可能更愿意在家从事现有项目的生产或经营。浙西南地区农村劳动力从事的非农工作几乎都是劳动密集型的体力活,有技术特长的农村劳动力只占8.6%。虽然部分调查农户从事非农工作年限不短,但并不能增加他们对非农就业行为的信心和对冒风险的意识。此外,浙西南地区家庭中有2个或2个以上小孩上学的样本户有56户,占169个有效样本的33.14%。上学子女越多的家庭就越不愿意非农就业行为,因为除了教育成本的固定支出外,很多农户家庭不得不从家庭的安全出发,而不敢冒很大的风险,他们一般是追求全体家庭成员的基本消费在可预见的期间内保持平稳性,使得即使在较严重的风险冲击下也不至于陷入生计无保障(或健康无保障、教育无保障)等社会风险。

(四)简短的结论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民的农业就业与非农就业行为意愿是不同的,且影响的主要因素也存在差别。在二元经济特征基本消失的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农业与非农业经营观念已经淡泊。因此,他们对农业就业与非农就业行为的态度并不强烈,一般情况下,其非农收入越高、有一技之长和一定非农工作经历的人其进行非农就业行为的意愿相对要强烈一些。而年纪越轻的家庭其风险意识越强,其主观从事非农就业行为的意愿越强,年龄越大的人,其规避风险的主观意思越强,越不愿意对现有的就业现状进行调整。他们的受教育状况和家庭中上学子女数都与就业行为方式意愿无关。就处于经济发展初期、城乡差别较大的地区而言,农民就业行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总体上,年龄结构偏轻、平均受教育程度较高、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比较大、已有一定非农工作经历的农民家庭更愿意冒一定风险而从事非农就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农业就业与非农就业行为意愿主要受到非农收入的影响,同时年龄结构偏轻的农民也更愿意从事非农就业行为,但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并没有表现出更强的非农就业行为的愿望,而子女较多且大多还在上学的农民家庭可能面临的诸多实际困难和求稳心态使他们对非农就业模式望而却步。由此可以看出,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和生活水平。调查中我们发现,虽然关于计划生育的标语在农家的房前屋后随处可见,但越落后的地区越是孩子多。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落后地区根深蒂固,导致贫困人口不断增加,受教育的可能性降低,人口素质进一步下降,给农民的就业与增收带来很大难度。

 

六、相关政策及对策建议。

(一)主要研究结论

1、随着浙江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民就业门路越来越广,不少农民已纷纷走上离土离乡离农之路,农民就业形式在不断地发生转移,农民家庭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打工、经营二三产业在家庭收入所占的比重在不断上升。

2、在农业的外部开辟就业增收渠道是非常重要的,但在浙江现有省情下,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内部的就业增收潜力还远没有发挥出来。按照农业功能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拓展农业发展领域,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拉长农业产业链,这对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3、通过初步分析农民的就业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数据显示,已经近一半的浙江农民在非农产业中就业;在农业中,又有近一半的土地是经济作物。经济作物投入的劳动力一般是粮食生产的一倍。也就是说,浙江已经有约80%的农民不“种田”了。加上农业机械化程度的逐年提高,农民正在从土地上释放出来,而土地又在从单纯粮食生产上释放出来。这种农村产业结构与农民就业结构的变化,表明了浙江的农业发展已经走出了传统农业的单纯粮食种植模式,走上了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

4、要使农民完全分享高速经济增长的成果,就必须提高农业生产率。随着农产品需求的缓慢增长以及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显著提高,农业部门所需的劳动力必将大大下降;为了吸纳农业部门所转出的剩余劳动力以及为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轻人提供工作,需要新创造出数以千万计的非农就业机会。提高农村教育的数量和质量对剩余劳动力找到非农工作更加有利,城市化的建设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创造非农就业岗位提供机会,所以这是针对我省农村现状,提高农民收入的现实选择。

5、要继续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让更多的农民到城镇安居乐业,继续转移农村劳动力,并与农民市民化结合。

6、政府需要进一步开放农村组织市场,增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加大农村普通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投资,建立强有力的农民技术培训机制,增加农民的人力资本积累,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就业更加充分,收入提高更有保障。

(二)相关政策建议

以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在充分分析当前所需要解决的农村内部潜力开发问题与外部政策和体制性问题的基础上,从“以全民创业促充分就业”的角度来解决农民就业和增收问题出发,本项目研究提出了如下若干条对策建议:

1、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与增收潜力

尽管浙江农民经营农业收入所占比重不高,但还有发展潜力,农业仍是是农民增收的主渠道和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9%来自农业。今后一段时间,随着人口增加、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和农业多种功能的不断开发,农业仍是农民增收的基础和重要支撑。

(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增收。种粮还是农区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要按照依靠科技、主攻单产、提高总产的思路,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力争使农民从粮食生产中获得可观的收入。

(2)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收。要进一步提高品质,培育特色,打造品牌,积极开展标准化生产,使特色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和农民就业的重要渠道。

(3)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要在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等要素基础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健全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走出一条经济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技术密集、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显明特征的农业发展路子。

(4)在注重一二三产业的分工分业的同时注重农业内部的分工分业,促进自给半自给传统农业加快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企业化的现代农业的转变。通过建立农业劳动力转移市场机制和农村能人创业带动农民转产转业的机制,以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吸纳大量农业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大量农村人口迁移到城镇、为农业的规模化、企业化创造了先决条件。同时,又建立农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市场和流转机制,促进小而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着专业化、企业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转变,让众多的小农户逐步演变成“少而精”的专业大户和小农庄,再通过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就业与增收。

2、民本为重、以全民创业推动全面就业

(1)把农民群体摆到发展的主体地位。让人民中的这一最大群体——农民成为推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和发展成果的公平共享者,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以民为重的理念,把激发农民群众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增进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农民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这一最大人民群体的发展好坏作为衡量发展成功与否的最重要标志,发展最终目的是要让农民群体在发展中逐步变成中等收入群体,让农民群体普遍富裕起来,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农民自由全面发展。

 (2)落实农民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各项权利,让农民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主体。让农民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自主创业、自由择业,自我创造财富、拥有财富、支配财富的权利,让农民不仅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还要让农民成为推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主体力量,不仅可以成为高素质的产业大军,还可以成为一二三产业的创业者,政府公共服务的平等享受者。农民可以用自己集体的土地投资办厂,成为企业家和产业工人,农民可以把落后的村庄发展建设成为繁荣兴旺的小城镇、把小城镇扩建成为小城市,让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新市民,农民可以通过自己经商办市场,让自己成为精通国内外贸易的大商人。

(3)拓展农民作为人力资本的内涵,以全民创业机制推动农民分工分业分化。不仅要让农民成为高素质的农业劳动者和产业工人,而且还要让一大批有天赋的农民成为资本经营者和创业者。让农民不但可以获得一二三产定的劳动收入,还可以拥有资本收益和财产收入。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形成全民闯市场、全民创业、全民创富的机制。

(4)进一步引导农民不断创业创新,以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目标。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新形势背景下,农民创业创新显得尤其重要。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引导农民致富,不断提供创业创新的方法、途径、信息等,树立创业创新、共同致富的典型人物等,营造更为浓厚的广大农村创业创新的氛围。鼓励农村各类人才成为创新创业的主体,既鼓励农民外出创新创业,也鼓励农民就地创新创业,还要支持外出农民回乡创新创业。

3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广开农民就业新门路

农村二、三产业对农村的发展至关重要,既是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又是农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场所,也是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前提,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让农村剩余劳动力更好地发挥创造力,解放生产力。

(1)对传统农村工业进行转型升级。浙江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针对浙江农村工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生产用地紧张、生产资金紧张、产业层次较低的实现困难,要采取积极的宏观经济政策,注重创业、创新,为农村工业产业发展提供平台,通过降低门槛、提供场所,提供融资渠道,即让小企业、个体户有发展场所和空间,给农村工业发展,特别是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有利的条件和发展空间,能够让全部农民剩余劳动力为社会创造财富。

(2)让农业各种剩余成为农民参与工业化、城镇化的资本要素。家庭经营的农业经营体制的活力、农业科技进步等因素,使得农业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不断提高,在获得农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不断地溢出农业剩余劳动力和资金等,也使得农民依靠农业资金、劳动力剩余和一部分农地转向工业和城镇建设的资本要素成为可能,形成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与农村二三产业繁荣互促共进的良性机制。

(3)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发展三产增收。

要尽快改变农村人口城镇化滞后的状况,加快中小城市和中心城镇的发展,深化小城镇综合改革,推进农村人口和乡镇企业的集聚,促进第三产业有一个大的发展,在政策上和体制上鼓励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到小城镇务工经商。要加快户籍制度的发展,允许进城的农民保留30年的土地承包权,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让农民无后顾之忧地进入到小城镇。要鼓励农民投资小城镇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真正实现农民城镇农民建,农民城镇富农民。

(4)大力发展农村旅游观光业和社区服务业等新兴产业

随着城乡人民生活的提高和小康时代的到来,旅游观光已经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要充分利用农村自然景观的优势,把发展现代农业与旅游观光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展旅游观光农业和森林旅游业。从人们对城乡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出发,要抓住环境保护产业正在兴起的机遇,鼓励农民参与环保产业的开发。还要抓住城镇化和人们对社区服务不断增加的机遇,大力组织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为农民增加就业、增加收入开辟新的途径。

4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构建农民就业与增收支撑保障体系

实现农民就业与增收的目标,就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与农民就业与增收相关的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民发展制度保障。

(1)进一步优化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尽快消除农民工转移就业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农民和谐就业。尽管目前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环境在不断改善,但总体环境还很不乐观,多数农民工工作很辛苦、生活很艰苦,与大多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政府在改善城市农民工生活环境上还应加大力度。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建立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发展,公平公正对待进城务工人员为原则的制度,努力解决农民工收入、居住、子女就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尽量让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城市的各种福利,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2)继续深入改革,引导农民增加生产性投资。要适应农民收入来源多样化的趋势,积极引导农民增强投资意识,鼓励农民把消费后的结余资金,通过独资、合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投入到生产领域,实行资本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3)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增加政府对农业的公共产品投入。提供公共产品、开展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最主要措施。当前要按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要求,从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和城乡差别、工农差别日趋扩大的实际出发,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大幅度增加农业信息、农村人才培养、农业技术推广、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公共产品的投入,为农民就业与增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搞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对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大意义,完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把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没有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

课题承担单位: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课题负责人:胡  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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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logit模型及SPSS软件应用分析的知识请参见:1、郭志刚主编的“社会统计分析方法---SPSS软件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余建英主编的“数据统计分析与SPSS应用”,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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