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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30000727183266J/2018-16839 主题分类: 统计
发布机构: 省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18-11-09
文  号: 有 效 性: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11-09 11:24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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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浦江县森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黄 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28899661R

经查,你公司上报的2016年和2017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填报数分别为190736千元和151188千元,核实数均为0元,差错额分别为190736千元和151188千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统罚告字〔2018〕010号),拟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现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统罚告字〔2018〕010号)。本公告期限为60日,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杭州市省行政中心2号楼2032室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的,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571-87052892,地址:浙江省行政中心2号楼)特此公告。



   浙江省统计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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