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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30000727183266J/2016-1574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省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16-08-26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2015年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课题招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28 10:09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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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2号

  为做好201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充分发挥人口调查资料的社会效用,浙江省统计局决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课题研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单位 

  浙江省统计局。

  二、投标单位 

  有关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省、市统计部门;省有关部门等单位。

  三、课题内容 

  招标课题为与人口抽样调查相关的综合性课题、专题性课题。课题项目可以参照《2015年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课题参考选题》(附件1)。

   四、基本要求 

  1.课题组组长由具有副高(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担任,课题组成员至少由2人以上组成。

  2.一个课题组只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和指导工作能力,实行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承担相应的义务。

  3.参加投标单位必须详细填写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课题申请书。

  4.课题研究必须充分利用2015年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不能以过去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

  5.立项课题在实施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实际情况中止或者撤销该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同意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

  (6)其他情况。

  课题凡被中止或者撤销的,已拨付的课题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同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课题申请,并将处理意见告之其所在单位。情况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鼓励实际工作部门与科研单位合作进行课题研究。

  7.课题研究成果优先供《统计科学与实践》杂志和《浙江统计分析》选用。课题研究成果在验收评审结题前通过其他途径发表,须征得浙江省统计局同意。

  五、招标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1.参加招标单位可登录浙江统计信息网,下载《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课题申请书》。

  2.参加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参考选题”结合自己的研究优势确定题目,详细填写好《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A4打印),于2016年9月20日前寄送浙江省统计局人口就业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zj@zj.stats.cn。

  3.浙江省统计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课题申请方案和研究力量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正式课题与中标单位,于2016年10月底前下达课题立项通知。

  4.课题研究要求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并提交研究报告。各课题需接受跟踪检查,并由浙江省统计局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结项。

  5.课题经费管理。对立项课题,浙江省统计局将给予不同等次的经费资助。课题研究经费将分两次拨付中标单位,正式开题时拨付40%,提交正式研究成果并经鉴定验收合格后再拨付60%。

  6.课题研究成果的评审。浙江省统计局将于2017年6月底前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依据课题质量分一、二、三等次确定资助费用标准(每个课题资助费用3至5万元),并公布评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可以拨付课题科研费,省市统计部门和省级行政部门没有课题经费资助。

  7.课题研究成果的发布。对通过验收评审结题的课题,将编入《2015年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课题汇编》。研究成果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挪作他用,经招标单位同意发表的课题,应注明“2015年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研究课题”字样。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静 章剑卫

  联系电话:0571-87056423、87056436

  联系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大楼二号楼浙江省统计局人口就业处

  邮政编码:310025

  E-mail:zj@zj.stats.cn

 

  附件:1.2015年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课题参考选题

        2.浙江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开发课题申请书

 

 

                                                                                浙江省统计局

                                                                                2016年8月24日

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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