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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30000727183266J/2018-2157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省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18-07-10
文  号: 有 效 性: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修改决定

发布时间:2016-10-1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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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及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929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决定》,删除原条例有关统计登记的内容,新增有关部门及时报送行政记录和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内容,规定“工商、税务、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单位的行政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应统尽统工作作了制度上的衔接。 

  同时,《修改决定》根据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删除原条例有关统计证的相关规定内容,并充实强化统计人员学习教育培训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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