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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30000727183266J/2015-20361 主题分类: 统计
发布机构: 省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15-02-03
文  号: 有 效 性:

浙江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发布时间:2015-02-0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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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要求,浙江省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1个地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8‰,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现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96.4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40.4万个,增长72.1%;产业活动单位108.0万个,增加44.1万个,增长69.0%;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18.1万个(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6.5万个,占37.9%;批发和零售业25.4万个,占26.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万个,占8.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16.4万个,占53.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7.9万个,占17.4%;制造业30.2万个,占13.9%(详见表1-2)。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96.4

100.0

企业法人

83.3

86.5

机关、事业法人

3.9

4.0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9.2

9.5

二、产业活动单位

108.0

100.0

第二产业

40.5

37.5

第三产业

67.5

62.5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218.1

100.0

第二产业

30.5

14.0

第三产业

187.6

86.0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万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万个)

合 计

96.4

218.1

采矿业

0.1

制造业

36.5

30.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4

建筑业

2.3

0.7

批发和零售业

25.4

116.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

37.9

住宿和餐饮业

1.4

14.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

0.1

金融业

0.2

-

房地产业

2.4

0.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

2.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

0.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2

12.9

教育

2.1

0.4

卫生和社会工作

0.7

0.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

1.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9

-

注1: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0.4万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0.1万个。

注2:表中数据不足最小计量单位的以“…”表示(下同)。

注3: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的法人单位。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3.3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38.2万个,增长84.8%。其中,内资企业81.2万个,占97.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0万个,占1.2%;外商投资企业1.1万个,占1.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0.3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私营企业72.3万个,占86.7%(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合 计

83.3

内资企业

81.2

国有企业

0.3

集体企业

1.0

股份合作企业

1.2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4.3

股份有限公司

0.4

私营企业

72.3

其他企业

1.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0

外商投资企业

1.1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805.4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725.6万人,增长34.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21.5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195.5万人,占42.6%;建筑业765.9万人,占27.3%;批发和零售业202.1万人,占7.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59.3万人,占41.7%;制造业179.2万人,占28.8%;住宿和餐饮业62.0万人,占10.0%(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万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万人)

合 计

2805.4

621.5

采矿业

3.5

0.3

制造业

1195.5

179.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7.3

0.1

建筑业

765.9

2.4

批发和零售业

202.1

259.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3

55.6

住宿和餐饮业

41.5

62.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0.1

0.2

金融业

13.4

-

房地产业

46.0

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5.4

5.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6.1

2.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5.6

43.8

教育

88.1

2.2

卫生和社会工作

45.3

1.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8

4.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17.1

-

注1: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2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2万人。

注2:表中的金融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金融系统所辖的法人单位,以及典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2.6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27.5%,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72.5%。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0.7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6.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6.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43.9%;批发业17.5万个,占21.0%;零售业7.2万个,占8.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314.6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2.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839.2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3.3%;建筑业123.6万人,占4.9%;批发业102.2万人,占4.1%。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3.9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62.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19.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3万亿元,占19.2%;房地产开发经营1.9万亿元,占8.3%(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从业人员            (万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80.7

1314.6

138970.8

工业

36.6

839.2

44055.7

建筑业

2.1

123.6

2211.2

交通运输业

1.5

26.4

4336.0

仓储业

0.1

1.4

736.5

邮政业

0.1

1.9

37.3

信息传输业

0.2

1.9

150.7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12.0

963.8

批发业

17.5

102.2

14499.4

零售业

7.2

36.2

1826.8

住宿业

0.6

9.3

423.8

餐饮业

0.8

14.0

219.9

房地产开发经营

0.6

8.2

18679.3

物业管理

0.5

12.9

423.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0

74.9

43025.9

其他未列明行业

5.5

48.5

7328.8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0.3万个,从业人员1.8万人,资产总计52.6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1.5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8%。其中,节能环保产业0.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7%;新材料产业0.6万个,占0.7%。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56.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2%。其中,节能环保产业57.2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3%;新材料产业61.6万人,占2.4%。

六、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6.5%,比重比2008年末提高了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4.0%,下降了2.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9.5%,下降了3.6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9.9%,提高了0.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0%,下降了0.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从业人员占3.0%,提高了0.4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0.8%,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5.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9.2%,提高了5.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5%,比2008年末下降了3.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9.5%,提高了3.7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4.0%,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7.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6.0%,提高了7.8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29.1%,比重比2008年末下降了10.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0.9%,提高了10.1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户。

(4)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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