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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7 16:20

来源: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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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统计局、普法办,省级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切实做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全省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任务。各级统计局、普法办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和正确引导社会公众消费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坚决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快修改完善统计法工作的进度。为了进一步完善统计立法,促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其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形成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围绕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这一主线,从防止行政干预、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对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加大了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工作的责任追究力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公布施行,体现了党和政府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维护政府统计在国际、国内的公信力,推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和统计服务于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准备工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年1月1日就要施行了,做好宣传贯彻的准备工作已是当务之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分级负责,确保工作质量。

  (一)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深入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泛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使统计活动的广大参与者了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保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重要前提。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宣讲活动,采取举办培训班和法制讲座、召开专题学习会、开展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主要内容,特别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新要求。要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列入当地普法工作内容,大力推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区分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活动,使统计活动的各类参与主体了解和掌握与其密切相关的统计法律规范,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政府统计工作。为保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顺利实施,省里将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于今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月活动,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高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准备,全面筹划好宣传月的活动,确保这一活动取得切实成效。

  (二)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要切实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建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资料的保存与管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护、统计信息共享、统计人员培训等制度,并帮助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抓好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现行我省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许多规定都急需清理。各级、各部门在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同时,要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要求,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着力研究解决影响本地区统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认真搞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努力增强法律制度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执法,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提供强有力的实施氛围。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仅新设了大量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完善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专门增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统计局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职权。各级统计局一定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这一神圣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拓展统计执法领域。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检查和共同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材料移送工作,加强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提供强有力的实施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工作,更是一项涉及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领域的工作,需要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共同努力才能做好的工作。各级统计局、普法办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宣传教育责任,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普法宣传教育纳入当前普法工作议事日程上来,切实抓紧抓好,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效果。要研究制订本地区、本系统宣传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为宣传贯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切实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工作中,各级统计局、普法办要加强沟通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能。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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