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赠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宣传资料》的通知 |
|
| | 字体:[ 大 中 小 ] | 日期:2009-05-27 09:36:54 | 访问次数: | 信息来源: | |
|
|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9〕17号)的精神,我局和省监察厅联合汇编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宣传资料》(以下简称《学习宣传资料》),供全省各级有关领导干部和政府统计人员学习之用。为了做好《学习宣传资料》赠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赠送的数量
共向全省各级各部门赠送3.5万册,其中向各市分别赠送500册,向各县(市、区)分别赠送300册,省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赠送10册。
二、赠送的对象和分工
(一)县(市、区)统计局负责赠送的对象
1.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县(市、区)监察局分管执法监察的领导和县(市、区)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室的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乡镇(街道)长(主任)、分管统计工作副乡镇(街道)长(副主任)、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对这些领导人员、负责人,由县(市、区)统计局派员持省统计普法办致领导干部的信函(另行印发)和《学习宣传资料》,以上门赠送方式进行。
2.县(市、区)统计局全体工作人员、县(市、区)级各有关部门统计人员、乡镇(街道)统计人员。
(二)市统计局负责赠送的对象
1.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市监察局分管执法监察的领导和市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市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室的负责人。对这些领导人员、负责人,由市统计局派员持省统计普法办致领导干部的信函和《学习宣传资料》,以上门赠送方式进行。
2.市统计局全体工作人员、市级各有关部门统计人员。
(三)省统计局负责赠送的对象
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省监察厅分管执法监察的领导和省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
2.省级各有关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全体工作人员。
(四)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与统计工作有关的领导人员,由所在地统计局赠送《学习宣传资料》和省统计普法办致领导干部的信函。
三、其他事项
近期已发送至各市统计局的《学习宣传资料》,已包括向各市所属县(市、区)赠送数量。请各市统计局尽快将《学习宣传资料》分发到所属各县(市、区)统计局。向省级各有关部门赠送的《学习宣传资料》,请各有关部门派员到省统计局政法处领取,联系人:王一,联系电话:0571-87053279。
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