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统计制度 > 规定标准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3-17 10:33

来源:办公室

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1

11

12

2

21

22

23

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关闭窗口】